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太政 罚决〔2026〕7号 | 李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案 | 李 某 某 | 李某某在姚安县太平镇白石地村委会山上未批先占用林地建设青储饲料池等设施的违法行为,姚安县太平镇人民政府于2026年7月14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李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太平镇白石地村委会山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建筑物;经鉴定,该林地涉及省级公益林,其行为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李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的规定:“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或其他林地1亩以上不足2亩的,违法程度为情节轻微的情形,对当事人的处罚基准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10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共计110㎡×15元/㎡×0.8=1320元(大写壹仟叁佰贰拾元整)。 | 缴纳罚(没)款 15日 | 姚安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6年 9月15日 |
姚安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