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前政林罚决〔2026〕第10号 |
被处罚人(单位) | 郑某 |
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 2026年7月,郑某到前场镇木署村委会某地山林毁坏林地1.0亩(667平方米)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于2026年10月20日前恢复植被; 3.处恢复植被费用2倍的罚款,即;667㎡×2元/㎡×2倍=2668元(大写;贰仟陆佰陆拾捌)共计2668.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前场镇人民政府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