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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姚安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庭应诉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18-04-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姚安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庭应诉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庭应诉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提高县人民政府领导的出庭应诉率,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应当依法履行应诉出庭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诉讼案件,县人民政府领导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

(二)案情复杂,对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形式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的出庭应诉情况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对口出庭应诉,如因工作交叉不能确定的,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建议后,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决定。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位领导应当切实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因疾病、出国、重要公务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说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决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庭应诉,县人民政府领导不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建议依法作出处理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出庭应诉参照本办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