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前政林罚决〔2026〕第09号 |
被处罚人 | 周某某 |
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 2025年8月,周某某在姚安县前场镇新街村委会某地山林擅自开垦毁坏林地8.12亩(5414平方米)。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于2026年10月30日前恢复植被; 3、处毁坏林地面积5414平方米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罚款,即5414平方米×每平方米2元×2倍=21656.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伍拾陆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姚安县前场镇人民政府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