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太平镇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10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太政 罚决〔2026〕6号 | 李某某涉嫌毁坏林地行政处案 | 李 某 某 | 李某某在姚安县太平镇太平村委会山上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姚安县太平镇人民政府于2026年8月3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李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太平镇太平村委会山上毁坏林地。经鉴定,该林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不涉及省级公益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其行为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事实,李某某毁坏林地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的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违法程度为情节一般”的情形,对当事人的处罚基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11月30日前对毁坏林地地块进行原地人工造林恢复植被;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共计432㎡×15元/㎡×0.5=3240.00元(大写叁仟贰佰肆拾元整)。 | 缴纳罚(没)款 15日 | 姚安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6年 10月12日 |
姚安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