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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 弥政罚决字(2026)008号
来源: |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6/10/1 17:25:45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备注

1

弥政罚决字(2026)008号

罗某某涉嫌毁坏林地案

罗某某

经依法查明,罗某某涉嫌毁坏林地为3个地块,地块1位于小苴村委会胜峰山组房后祭天山,面积为2.12亩,1413平方米,小班号1小班,主要现状为耕地。地块2位于小苴村委会胜峰山组房后水边梨树,面积为0.42亩,280平方米,小班号2小班,现状主要为耕地。地块3位于胜峰山组房水边梨树,面积为0.68亩,454平方米,小班号4小班,现状主要为耕地。以上 3个地块是罗某某毁坏林地的现场,共计毁坏林地3.22亩,2147平方米,现场原有植被已被清除,用于种植农作物。

本机关对你于2026年在小苴村委会胜峰山组房后祭天山和水边梨树存在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第一次违法,且主动、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已经主动恢复植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三、五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6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

2、罚款: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2147平方米×2元/平方米×1倍=4294.00元,大写肆仟贰佰玖拾肆元整。

缴纳罚款和恢复植被

姚安县弥兴镇人民政府 2026年09月24日


弥兴镇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