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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适中乡人民政府关于谢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 |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6/4/30 16:59:3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姚适政罚决字【2026】001号

被处罚人

名称(主要负责人)

谢某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谢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谢某某于2026年7月31日前限期恢复占用林地植被和生产条件;

2.对谢某某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1528.7平方米×(13+2)元/平方米×1倍=22930.5元(贰万贰仟玖佰叁拾元零伍角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姚安县适中乡人民政府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