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类型 | 执法类型 | 罚款金额(万元) | 被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决定 | 是否执行 |
烟花爆竹类 |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 2.8 | 姚安县佳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 姚安县佳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案 | 2024年1月23日姚安县执法检查人员刘永健、郁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姚安县佳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古山寺烟花爆竹仓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检查在姚安县佳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邱志鸿、胡明红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安全自检自查台账资料存在记录错误及涂改现象。2、安全手动报警器检查中发现未进行检查及维护保养,其中1个报警器失效,触发后未报警,控制器未显示报警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对姚安县佳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8000元(贰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已经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