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民政府欢迎您!
2025年08月01日星期五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法定公开内容 > 建议提案办理 > 人大代表建议 > 正文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姚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3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6/7/1 14:37:13

杨秋菊等10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农业无人机喷洒农药的监管,保障蚕农经济稳定的建议》(第36号),交由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无人机农业飞防(植保无人机施药)是现代农业机械化、智能化的重要方向,已成为姚安县粮食、果蔬等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控的主流方式。姚安县蚕桑产业是传统优势特色产业、重要富民产业,但家蚕对农药敏感,无人机喷洒农药产生的农药飘移,极易引发蚕体中毒、减产绝收、产业受损等问题。为全面规范无人机飞防作业秩序,筑牢安全生产底线,守护姚安蚕桑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将结合姚安县农业机械推广职能职责,加强对农业无人机喷洒农药的监管,保障蚕农经济稳定发展。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无人机监管。农用植保无人机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监管。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要求,自2025年开始,农用植保无人机必须与北斗终端绑定,农用植保无人机需要实名登记、飞手合格证和保险。做到新购入的农用植保无人机作业路径、作业时长可监测可溯源,飞手经系统专业化培训,后期可监管。全县2025年新购入农用植保无人机22台,做到“一机一码、一作业一记录”,全程留存无人机信息、飞手资质、作业数据、农药使用明细、气象条件、防护措施等资料,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实现作业全程可查、风险可预警、责任可追溯。2025年以前购入的农用植保无人机23台,也均登记在册。为加强农用植保无人机的监管,加强报废更新政策的宣传,鼓励农机持有者更新换代,将不能监测作业路径和溯源的老机型逐步淘汰。

(二)农药监管。开展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及农药可追溯平台的监管工作。在全县辖区内广泛宣传新《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让广大从事农药经营人员了解农药经营应具备的条件和办理流程、农药可追溯平台的监管工作等。2025年全县累计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98户,其中2025年新办和延续13户。98户农药经营户已全部进入云南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活跃店铺数81户,活跃率85%以上。在栋川镇(10户)、光禄镇(10户)、弥兴镇(10户)、太平镇(5户)、官屯镇(5户)、大河口乡(5户)、前场镇(5户)、适中乡(5户)八个乡镇共设置具有代表性的55户作为调查点,进一步摸清我县终端农药使用的实际状况,全面了解农药使用水平和农民掌握安全科学用药知识情况。

二、下步工作措施

进一步细化县域桑地农用植保无人机作业标准

(一)严格管控作业环境与时段。坚决执行“三不作业”制度,风力大于3级、气温高于35℃、雨天雷电天气一律禁止飞防;每年4—10月全县集中养蚕期,严控桑园周边飞防作业,非必要不开展高空无人机施药,优先采用地面机械喷雾替代。

划定蚕桑专属防护区域。全面摸排全县桑园连片种植区、养蚕集中村落,划定飞防禁飞区、严控缓冲区,连片桑园、蚕室周边1000米范围内为核心严控区,严禁无人机高空飞防作业;确需作业的,必须经乡镇农业部门现场风险评估,设置不低于50米的物理隔离带,全程低速、低量、近地作业。

(二)严控飞防农药品类。严禁使用对家蚕高毒的拟除虫菊酯类、新烟碱类、沙蚕毒素类药剂,优先选用飞防专用、低毒、低残留、抗漂移、对蚕桑安全的生物农药;统一规范飞行高度、速度、亩施药液量,严控雾滴漂移范围,最大限度降低蚕桑中毒风险。

落实作业前置报备。所有飞防作业必须提前48小时向属地乡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报备,明确作业时间、地点、范围、作物类型、农药品类、飞防手信息、作业设备,重点标注作业区域周边桑园、蚕室分布情况,经审核同意、公示告知周边蚕农后方可作业。

(三)强化现场安全管控。所有飞防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作业人员全程穿戴防护装备,规范配药、施药流程,杜绝违规混配农药、超量用药。

感谢你们对我县农业机械推广发展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我局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