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原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废止,现公告作废:
1.证书号:姚集用(1991)字第5604号,权利人:周朝昌,坐落:姚安县栋川镇地角村委会三江口一组。
2.证书号:姚集用(1997)字第34122号,权利人:张明祥,坐落:姚安县栋川镇蜻蛉村委会下西路组。
3.证书号:姚集用(1992)字第7673号,权利人:曾正伦,坐落:姚安县栋川镇海埂屯村委会曾家桥组。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