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卫医罚〔202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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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名称(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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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李君道病历书写不符合规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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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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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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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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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5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