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前政罚决字〔2025〕第01号 | 前场镇周某某违法向沟渠、河流排放畜禽粪污案件 | 姚安县前场镇木署村委会养殖户周某某 | 姚安县前场镇养殖户周某某违法向沟渠、河流排放畜禽粪污。 |
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二)向水库、河流、坝塘、沟渠等水体丢弃动物尸体,弃置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倾倒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并对个人处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佰元整)的罚款。 |
缴纳罚(没)款 15日 |
姚安县前场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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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当事人周某某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缴纳了罚款400元。 |
2 | 前政罚决字〔2025〕第02号 | 前场镇刘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焚烧垃圾案件 | 姚安县前场镇新街村委会刘某某 | 前场镇刘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焚烧垃圾引发火情。 |
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姚安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相关要求“2025年姚安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其中2025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区为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草原用地及林缘、草缘区”。《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吸烟、烧纸、烧香;(二)烧蜂、烧山狩猎;(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五)焚烧垃圾。(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的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其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并对个人处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罚款。 |
缴纳罚(没)款 15日 |
姚安县前场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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