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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来源: 姚安县应急管理局 | 访问量:2463 | 发布时间: 2024/10/8 15:06:13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警示指导作用,提升应急管理执法质效,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营造安全生产领域遵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今年以来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姚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设施设计进行分台开采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31日,姚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姚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问题:采场周边醒目位置无安全警示标识;企业法人未与现场管理人员签订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书》;采矿区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自上而下地进行开采;采矿区未按照设施设计进行分台开采(设施设计15个台阶、各个台阶高度15米),其中从上至下第4台阶高度25米、第5台阶高度20米;实际厂区负责人无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姚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从轻处罚适用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姚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姚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姚安县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31日,姚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姚安县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问题:安全自检自查的台账资料存在记录错误及涂改现象;企业法人长期不在岗在位;该公司批发部及零售经营店工作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擅自上岗;存在违章销售烟花爆竹(蓝色风爆加特林);安全手动报警器检查中发现未进行检查及维护保养,其中1个报警器失效,触发后未报警,控制器未显示报警信息。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三十六条、九十四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姚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并结合《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从轻处罚适用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姚安县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周某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7日姚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全县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开展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周某未依法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售卖烟花爆竹,其所售烟花爆竹行为属于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之规定。

【处理结果】姚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适用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周某警告并没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以上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