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1 | 楚环姚不罚字〔2024〕1号 | 姚安县丰盛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开展排污登记”环境违法行为案 | 董星辉 |
(一)合作社生物质燃料生产线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你合作社自2019年起陆续投资建设完成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线1条并投入生产,项目建设时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场检查时生物质颗粒成型设备正在生产,所生产颗粒燃料供县内集群烤房使用,目前仓库内有约200吨存量生物质颗粒燃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合作社生物质燃料生产线项目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三)合作社生物质燃料生产线项目未开展排污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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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合作社生物质燃料生产线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鉴于你合作社于2019年完成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线建设并投入使用,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你合作社生物质燃料生产线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你合作社生物质燃料生产线项目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及未开展排污登记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复查,项目原料、产品已经进行了清理,厂区进行了打扫,已经对生产设备进行了拆解出售。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项“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条第(四)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你合作社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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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行政处罚;
(二)给予环保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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