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姚卫传罚〔202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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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名称 |
姚安县大河口卫生院 |
主要负责人 |
夏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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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姚安县大河口卫生院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且逾期不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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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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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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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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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08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