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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月)
来源: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 访问量:2708 | 发布时间: 2025/2/21 11:09:55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姚农(渔业)罚〔2025〕1号

毕昌荣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毕昌荣

 

2024年7月6日毕昌荣在姚安县适中乡三木村委会石者河几嘎拉梁子段实施电鱼时,被姚安县公安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查获,姚安县公安局以毕昌荣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后于2024年11月5日将案件移交姚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对毕昌荣作出不起诉决定(姚检刑不诉〔2024〕36号)。并对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姚检刑行意〔2025〕1号),建议由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2025年1月7日,姚安县公安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将该案移送我单位管辖。毕昌荣非法捕捞水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龙川江流域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龙川江流域河道电鱼、毒鱼、炸鱼或者违反禁渔规定进行捕捞;”的规定。

1、没收扣押的多功能智能锂电一体机1台,捕鱼竿2棵,网兜1个;

2、罚款1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000元(壹仟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缴纳罚(没)款

15日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