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姚卫医罚〔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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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名称 |
姚安亮美口腔用品商店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占美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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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占美亮非医师行医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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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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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0元整(大写:伍佰伍拾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姚卫医证保决〔2022〕2号)文书登记的药品、器械41种,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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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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