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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关于2023年5月25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来源: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 访问量:5327 | 发布时间: 2023/5/25 11:42:43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25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78-5721727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办公室、传真)

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南段;邮编:67530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姚环许准〔2023〕10号


姚安甘河恒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对《姚安县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姚安县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项目位于姚安县光禄镇福光村委会高埂河(原烟草收购点),总投资8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3万元。项目用姚安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及姚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泥、有机辅料(玉米秸秆、玫瑰花杆等)、菌渣发酵生产腐质土,规模为25吨/天。本次评价范围为项目占地面积1906.03m2,拟建设1000m2生产厂房(其中50m2堆存玉米秸秆、玫瑰花杆等,100m2简单工棚式混料车间,750m2半开放式发酵棚式厂房,100m2成品仓库),200m2公辅工程用地(水电气装置、检验用房等),300m2综合用房,406.03m2公共用地(含道路、绿化用地等)及有关机械设备、运输设备等。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施工扰民,控制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噪声,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限值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运输车辆采取覆盖措施;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建设,不外排;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不能回收利用的清运至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堆存,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处置。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工作。辅料破碎和大块状腐质土破碎工序安装集气罩,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混料、发酵工序须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发酵槽周围须设置废气收集装置,废气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周围种植吸臭气能力强的植物,减少污泥在厂内的堆积量和存放时间,做到及时清运,减轻恶臭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管理。发酵渗滤液、调温调湿水(发酵用水)经渗滤液收集池收集后回用于发酵系统;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作为发酵系统原辅料使用;工具、运输车辆清洗废水收集至渗滤液收集池,回用于发酵系统,所有废水均不得外排。

(四)合理布局噪声源。水泵、风机、破碎机、鼓风机等设备选用性能良好的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安装减震垫,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须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废包装材料定期外售处理或回收利用;未发酵完全的返混料完全回用于发酵工序,不在厂区暂存;废机油等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可降解生活垃圾用于发酵原辅料使用,不能降解的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三、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m,在此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该项目为生活污水污泥处理,不得外运工业废水污泥、人畜粪便作为原料。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全部建成投入试运营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请姚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姚环许准〔2023〕11号


姚安县金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对《新建一套HZ180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姚安县金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建一套HZ180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姚安县草海工业园区西河寺,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3万元。厂区总占地面积8671m2,本次为在原有厂区内扩建一条180m3/h的混凝土生产线及四个筒仓,不新增占地,扩建后共有两条混凝土生产线,年产商品混凝土30万m3。该项目生产线已建成,本次为发现违法行为接受处罚后申请补办环评手续。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施工扰民,控制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噪声,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限值;对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运输车辆采取覆盖措施;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建设,不外排;设备安装废包装和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处置。

(二)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管理。项目区做到雨污分流,车辆设备冲洗废水、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收集后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近期生活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自有菜地浇水,不外排;远期市政污水管网建成后,经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后排入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姚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工作。原料仓库三面设置封闭砖结构墙体围挡,顶部设置彩钢瓦顶棚,进出口设置自动喷淋系统;水泥、粉煤灰、矿粉筒仓设置脉冲布袋除尘器;搅拌站主机楼、送料系统全封闭,并设置脉冲布袋除尘器;运输道路、生产线周围设置旋转喷头洒水设施和雾炮机等抑尘措施,无组织粉尘浓度须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四)合理布局噪声源。选用性能良好的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垫,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须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生产废料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能回用的清运至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处置;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等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及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报我分局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请姚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