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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姚安县委编办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来源: 中共姚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访问量:4425 | 发布时间: 2023/12/20 11:50:30

中共姚安县委编办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5号)精神,根据《姚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编制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县委编办编制了主管的1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现在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姚安县事业单位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中共姚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


姚安县事业单位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为进一步提升优化和提升全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在参考《云南省事业单位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和《楚雄州事业单位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全县登记工作实际,提出姚安县事业单位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事业单位登记(县级)

【000179101004】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事业单位登记【000179101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事业单位登记(县级)【000179101004】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设立登记(00017910100401)

2.变更登记(00017910100402)

3.注销登记(00017910100403)

(四)设定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五)实施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4.《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5.《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冠名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

6.《中共楚雄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州优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服务推行“不见面登记”实施方案〉等5个制度的通知》(全文)。

(六)监管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至第八十二条;

3.《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4.《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冠名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

5.《中共楚雄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州优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服务推行“不见面登记”实施方案〉等5个制度的通知》(全文)。

(七)实施机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十三)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设立登记的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中央编办网上赋码和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对名称有限制的,需按规定获得冠名授权或经中央编办批准)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3.有稳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变更登记的条件: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中央编办网上赋码和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对名称有限制的,需按规定获得冠名授权或经中央编办批准)、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的条件:

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3)有稳定的场所;(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2)因合并、分立解散;(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在县级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受理、规范受理。

2.简化优化办理流程。

3.大幅压缩办理时限。

4.精简证明材料。

5.推行网上办理。

6.推行电子证书试点。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建立健全与有关方面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3.切实强化对事业单位的信用约束。

4.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问题。

5.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设立登记: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8.住所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变更登记: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1.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注销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7)开办资金确认证明;(8)住所证明;(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1)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精简申请材料措施

严格落实减证便民和《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通过内部互通、信息共享、书面承诺、部门联动、加强监管等渠道和方式,精简不必要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文件等可通过部门内部互通获取的,可通过“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查询核实的,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等公示信息查询核实的,可通过有关机构书面承诺替代的,可通过部门间联动核实的,可通过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核查等监管措施实现的,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中介服务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三)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承诺审批时限

1.设立登记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2.变更登记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3.注销登记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五)优化承诺审批时限依据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登记办理效率,在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基础上大幅压减办理时限。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项,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严格执行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九、收费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纸质证书、电子证书)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有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十五、备注


设立登记

【00017910100401】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事业单位登记【000179101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事业单位登记(县级)【000179101004】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设立登记(00017910100401)

(四)设定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五)实施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4.《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5.《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冠名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

6.《中共楚雄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州优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服务推行“不见面登记”实施方案〉等5个制度的通知》(全文)。

(六)监管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至第八十二条;

3.《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4.《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冠名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

5.《中共楚雄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州优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服务推行“不见面登记”实施方案〉等5个制度的通知》(全文)。

(七)实施机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中央编办网上赋码和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对名称有限制的,需按规定获得冠名授权或经中央编办批准)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3.有稳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3.有稳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在县级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受理、规范受理。

2.简化优化办理流程。

3.大幅压缩办理时限。

4.精简证明材料。

5.推行网上办理。

6.推行电子证书试点。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建立健全与有关方面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3.切实强化对事业单位的信用约束。

4.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问题。

5.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8.住所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8.住所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精简申请材料措施

严格落实减证便民和《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通过内部互通、信息共享、书面承诺、部门联动、加强监管等渠道和方式,精简不必要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文件等可通过部门内部互通获取的,可通过“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查询核实的,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等公示信息查询核实的,可通过有关机构书面承诺替代的,可通过部门间联动核实的,可通过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核查等监管措施实现的,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中介服务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三)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五)优化承诺审批时限依据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登记办理效率,在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基础上大幅压减办理时限。事业单位设立登记事项,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收费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纸质证书、电子证书)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有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十五、备注


变更登记

【00017910100402】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事业单位登记【000179101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事业单位登记(县级)【000179101004】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变更登记(00017910100402)

(四)设定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五)实施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4.《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5.《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冠名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

6.《中共楚雄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州优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服务推行“不见面登记”实施方案〉等5个制度的通知》(全文)。

(六)监管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至第八十二条;

3.《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4.《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冠名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

5.《中共楚雄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州优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服务推行“不见面登记”实施方案〉等5个制度的通知》(全文)。

(七)实施机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中央编办网上赋码和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对名称有限制的,需按规定获得冠名授权或经中央编办批准)、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在县级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受理、规范受理。

2.简化优化办理流程。

3.大幅压缩办理时限。

4.精简证明材料。

5.推行网上办理。

6.推行电子证书试点。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建立健全与有关方面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3.切实强化对事业单位的信用约束。

4.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问题。

5.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1.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1.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三)精简申请材料措施

严格落实减证便民和《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通过内部互通、信息共享、书面承诺、部门联动、加强监管等渠道和方式,精简不必要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文件等可通过部门内部互通获取的,可通过“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查询核实的,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等公示信息查询核实的,可通过有关机构书面承诺替代的,可通过部门间联动核实的,可通过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核查等监管措施实现的,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中介服务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三)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九、收费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纸质证书、电子证书)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有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十五、备注


注销登记

【00017910100403】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事业单位登记【000179101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事业单位登记(县级)【000179101004】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注销登记(00017910100403)

(四)设定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五)实施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4.《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5.《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冠名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

6.《中共楚雄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州优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服务推行“不见面登记”实施方案〉等5个制度的通知》(全文)。

(六)监管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至第八十二条;

3.《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4.《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冠名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

5.《中共楚雄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州优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服务推行“不见面登记”实施方案〉等5个制度的通知》(全文)。

(七)实施机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在县级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受理、规范受理。

2.简化优化办理流程。

3.大幅压缩办理时限。

4.精简证明材料。

5.推行网上办理。

6.推行电子证书试点。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全面实施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建立健全与有关方面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3.切实强化对事业单位的信用约束。

4.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问题。

5.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精简申请材料措施

严格落实减证便民和《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通过内部互通、信息共享、书面承诺、部门联动、加强监管等渠道和方式,精简不必要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文件等可通过部门内部互通获取的,可通过“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查询核实的,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等公示信息查询核实的,可通过有关机构书面承诺替代的,可通过部门间联动核实的,可通过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核查等监管措施实现的,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中介服务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三)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三)优化承诺审批时限依据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登记办理效率,事业单位注销登记事项,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收费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纸质证书、电子证书)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有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