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履行行政机关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本局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二、本局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发布未经核实和核查的政府信息。
四、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不得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本规定第六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本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七、部门职责范围内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其他政务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八、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三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县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平台。
2、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3、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4、政府新闻发布会。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