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民政府欢迎您!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姚安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姚安县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教育体育局 | 访问量:7415 | 发布时间: 2022/4/25 11:33:53
各乡镇中心小学、中学,县属各学校,局机关各股室:


为了切实保证县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健康扎实开展,确保依法依规做好向县政府信息公开网提供政府信息的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姚安县全面推进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县教育体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编制《姚安县教育体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请各股室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姚安县教育体育局

2022年4月19日


姚安县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楚雄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本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全县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统计信息;

(二)与本局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局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四)本局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教育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  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本机关相关机构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姚安县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姚安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依职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依法指定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一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网站提出申请的,应当在县政府信息网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或下载表格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机关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提交时间。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提供给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的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依照《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及政务信息在线解答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局政务公开制度,确保我县教育系统重要规章、文件、政策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解读解答范围。我局报请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章、重要政策,以及以我局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等,均要进行科学解读;落实专人负责对政务信息在线解答件的处理,在5个工作日内解答,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和理解。

第二条 责任分工。坚持“谁起草、谁解读、谁解答、谁负责”原则,重要政策由起草股室负责解读和解答。

第三条 公开平台。重要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应通过姚安县教育网站、姚安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对外公开发布。

第四条 创新解读解答形式。政策解读解答形式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解读等。各股室要统筹运用各种形式进行政策解读解答,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媒体的作用,以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不断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

第五条 队伍建设。各股室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探索组建政策解读解答的专业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第六条 健全解读解答机制。局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解答工作,协调、督促各股室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股室是政策解读解答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完善“一把手”解读解答机制。

第七条 考核管理。将政策解读解答制度纳入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目录,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同时,将政策解读工作情况纳入股室年度考核。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姚安县教育体育系统网站新闻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使姚安县教育体育系统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更好地展示学校风貌,为学校的中心工作服务,同时为进一步强化教职工的信息化意识,激发教职工的信息发布积极性,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信息发布内容

(一)教育体育系统的非涉密文件、政策、通知、公告等政务公开信息;

(二)由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活动;

(三)由各股室主办或承办的教育教学活动;

(四)校园活动状况及学校发展动态;

(五)学校可共享的文件信息。

第三条  信息发布程序

(一)反映学校重大事项信息稿件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组织与提供,并经校长同意,网站编辑审核后方可发布。

(二)各股室提供的信息,由各股室负责人组织撰写文稿,并经股室负责人或学部校长同意,网站编辑审核后方可发布。

(三)对于重要信息的发布,必须填写《重要信息发布申请表》,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发布。所填写的《重要信息发布申请表》备案待查。

第四条  撰稿者职责

(一)收集信息: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信息。

(二)筛选整理信息:对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形成电子文档。

(三)上报信息:通过自己拥有的权限登录网站,进入相应的版块进行信息输入,输入后进入审核程序。

第五条  信息发布时间

信息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六条  安全要求

(一)提高安全意识,加强权限管理,操作人员发布信息后要及时取消登录。

(二)投稿教师要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教师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三)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公电话及12345政府热线管理制度


第一条  联络员是本单位履行对公民提供来电咨询政务信息业务职责的首问责任人,按“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按以下不同来电情况处理:

(一)来电咨询事项属于本单位主动公开信息范围,联络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给予答复;

(二)来电咨询事项属于本单位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但联络员不能全面解答的,征得来电人同意后,可告知来电人获取信息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三)来电咨询事项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联络员应告知来电人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程序,并承诺办结时限;

(四)来电咨询事项属于依法不应公开的,联络员应做好解释工作;

(五)来电咨询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联络员应建议其向相关部门咨询或再次拨打12345政府热线进行咨询。

第二条  联络员承担公民以电话方式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和贯彻“四项制度”的举报、投诉的受理,按程序处理完结后,应当100%进行电话回访。

本单位已建立专门投诉机制的,按本单位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全省各级各部门贯彻“四项制度”的服务承诺,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来电人咨询本单位服务承诺内容的,联络员应当履行电话告知义务。

第四条  联络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熟练掌握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业务知识,能解读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12345政府热线的有关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  各政务信息查询负责机构要做好政务信息更新工作,如联络员电话变更需在5个工作日内、职能职责变更在20个工作日内报12345政府热线工作组,及时更新数据库,如因上报不及时造成投诉、转接失误、转接无应答等问题均由未及时更新的单位负责。

第六条  联络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遵循《服务规范》,做到热情有礼、态度诚恳、耐心细致,坚持以下服务用语:

(一)接到来电时:“您好,这里是姚安县教育体育局,请问您需要什么帮助?”

(二)摘机后听不见或听不清楚来电声音时:“对不起,听不清楚您的声音,请再讲一遍,谢谢!”

(三)对来电提出的问题,需要通过查询方式才能解答时:“请稍候,我帮您查询。”

(四)向来电人解答清楚一个问题后,不应马上挂机,而应询问:“请问您还需要其他帮助吗?”

(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应回答:“抱歉,这个问题不属于我们单位的职能范围(建议您与xx单位联系),您可以再次拨打12345政府热线,让接线员帮您转接。

(六)群众对本单位提出投诉时,应回答:“谢谢您的来电投诉,我将对本次投诉进行记录,并尽快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您。

(七)对来电人的投诉处理后进行电话回访时:“您好,打扰您了,我是姚安县教育体育局的工作人员,现在是对您的来电投诉进行回访,经过我们的调查,……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会对工作中的不足及时进行改进,谢谢!”

(八)服务结束后不应立即挂机,应致谢:“谢谢您的来电,希望能再次为你服务!再见!”

第七条  联络员不得与来电人争吵,不得中途挂机,不得不听电话,不得侮辱对方。

第八条  不得使用以下禁忌语言: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不要问我、你怎么这样不讲理呀、不要烦我、我要下班了、不要和我讲、我不管这事、刁民等,以及其他不尊重人、有辱人格的语言。

第九条  来电内容属恶意纠缠或联络员处理不了的问题,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服务准则:

微笑多一点 说话甜一点 爱心多一点 脑筋活一点 肚量大一点 理由少一点 行动快一点 做事勤一点 效率高一点 服务实一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姚安县教育体育局舆情回应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教育系统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以及省、州、县关于建立政务公开舆情回应制度的要求,特制定姚安县教育体育局政务舆情回应制度。

第二条  舆情监测收集

健全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形成全覆盖的舆情监测体系,即时掌握、了解舆情动态,及时敏锐捕捉外界对教育工作的疑虑,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政务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

第三条  应对处置

按照把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结合起来的要求,建立完善全方位的综合防控体系。涉事地区的责任主体,通过网下实际工作,及时妥善处置政务舆情反映的问题,按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处置不及时、应对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严重的将问责。规范处置流程,健全政务舆情受理、转办、反馈、评估机制。

第四条  公开回应

健全政务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机制,把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回应以事实说话,实事求是,不得以工作动态、新闻报道、评论文章等充当回应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快速传播政务信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积极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多角度回应,深层次引导。严格做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政务舆情48小时内发布权威回应。

第五条  舆情回应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责,回应不超时、内容不敷衍。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尽职尽责。

(三)强化交流互动。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及时公开热点,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四)加强督查指导。对姚安县教育体育局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校园网站等平台建设和管理的要加强督查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和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学校政务公开、效能建设考核中。

(五)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而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姚安县教育体育系统网站信息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县教育系统学校网站安全管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姚安县教育体育系统网站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姚安县各级各类学校的网站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条  网站的管理工作应贯彻“健康、丰富、特色、及时”的八字原则。

第三条  网站信息管理工作由各学校网站领导小组负责,网站的建立和信息发布实施由学校各分管部门进行条块管理。

第四条  学校网站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网上信息的保护,防止非法用户对网站的攻击和破坏,确保网站运行的稳定和安全。

第二章网站系统管理

第五条  建立学校网站管理小组,由信息小组组长、网站管理员负责整个网站的正常运行及相关技术支持。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网站后续建设的规划与实施,把握网站的发展方向。

(二)负责拟定、报批网站使用维护、运行管理等各项制度,检查网站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三)依据网站各项资源利用的统一规划,负责存储空间、留言板等资源的分配以及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

健全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形成全覆盖的舆情监测体系,即时掌握、了解舆情动态,及时敏锐捕捉外界对教育工作的疑虑,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政务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

第三章信息管理

第六条  网站日常信息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栏目分工

为了及时更新各栏目的信息,保证发布的信息不违反保密规定,网站内的栏目按照各部门职能分工,信息更新权限交给相关部门,由各部门负责信息的采集,学校办公室审核,再由部门负责人上传(网站工作人员每周至少更新一次网站内容)和维护。各部门负责信息的采集具体分工如下:

1.办公室:负责学校概况和学校管理信息栏目;

2.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教育科研和办公网络信息栏目;

3.学生处:负责学生天地、学生作品、学生活动等信息栏目;

4.德育处:负责德育之窗和团队建设等信息栏目;

5.各科室:均可在校园动态信和工作安排等栏目发布新闻;

6.信息中心:负责制定网站安全方案和安全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二)信息采集发布

1.工作人员应采集学校的最新动态和正面新闻及时地发布到学校网站上。

2.所有上传的信息均需进行核稿工作人员在“核稿”栏里签字,并由上传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

第四章安全与管理

第七条  网站管理员和信息员,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有意影响学校稳定局面;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第八条  网站管理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监视网站信息,发现本单位计算机存有各类反动及不健康信息,各级管理员应当及时清除,发现恶意攻击行为,情节较重的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九条  网站管理员应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下列规定:

1.网络管理领导小组经常召开网络安全会议,通报网络安全状况,解决网络安全问题;

2.网络管理员应不定期举行网络安全培训班,学习网络法律、法规,提高各接入部门的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安全水平;

3.学校教师、学生应积极配合网络管理中心的工作,自觉参加各种培训活动;

4.学校教师应当经常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强化网络安全意识,增强守法观念。

5.重视对计算机实体的安全保护工作、网络中心工作室、配线间及其他重要部门要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

6.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在网络上进行非法系统攻击、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五章网站的责任考核

第十条  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各科室是否依据职责分工及时提供政务信息,栏目内容是否更新;信息管理员信息发布、信息传递是

否及时、准确。

第十二条  考核依据:网上检查、信息管理员提供的信息发

布日志。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结果在局务会公开或网站公告栏内公开。

第十四条  相关奖惩:考核结果月度累计,学期总评,纳入个人工作考评指标,作为年终工作评判指标。对于工作优秀者给予相关奖励。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在网站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中,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人为造成网站中断、信息传递延误、泄密、病毒感染和设备器材损坏等,按其情节轻重、时间长短及后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姚安县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州、县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局机关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股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

(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信息顺利公开,又要确保国家秘密及信息安全;

(二)严格执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各股室拟稿人先自行检查并填写信息发布审核表;

(二)由股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批准;

(四)信息发布人员审核签字,手续齐全后方可上网发布;

(五)信息发布审核表要存档,以备查阅。

第七条  各股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八条  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局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教育体育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各股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信息发布人员负责;经分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姚安县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机关具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人和处室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二)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五)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纪委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