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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 姚安县司法局 | 访问量:9862 | 发布时间: 2022/7/19 9:47:47

第一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司法行政工作信息,推动和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标准体系试运行的通知》《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司法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计划;

(二)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安排部署年度政务公开工作;

(四)指导检查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计划;

(二)承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

(三)维护和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调、督促有关股室做好申请答复工作;

(五)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七)承办政务公开检查考核工作;

(八)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政务公开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 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六条 县司法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八条 保密审查由县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后,送局领导审批。

第九条 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均属于公开的范围。

政务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主动公开的范围为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总结报告、公告通告、统计信息七大类。

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现场申请、书面申请、网上申请等方式向司法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时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十一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和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各股室职能分工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股室办理;涉及多个股室的,由办公室汇总办理。承办股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报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采取书面方式征求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同时将政务公开事项有关材料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