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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姚安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姚安县税务局 | 访问量:13135 | 发布时间: 2023/11/7 0:00:00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姚安县税务局(以下简称“姚安县税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15日发布),结合税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姚安县税务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概况及人事信息

(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

(四)税务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五)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六)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信息

(七)限期纳税公告、欠税公告、非正常户公告

(八)权责清单

(九)税收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税务行政处罚信息

(十)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税费事项办理指南、服务制度和服务举措

(十二)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十三)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信息

(十四)财政资金信息、政府采购信息

(十五)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社会监督渠道

(十六)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十七)工作动态、涉税热点回应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自信息公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县档案局、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五条  姚安县税务局各股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县局办公室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

第六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本制度由姚安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姚安县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申请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单位指定局办公室受理依申请公开等事项,并将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方便申请人对有关信息的申请或咨询。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三是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多个处室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局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七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本单位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可公开的,直接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部分公开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行政机关已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向该行政机关重复提出相同或者相似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十条  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本单位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姚安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姚安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第六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范保密审查程序,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股室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股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上级领导确定。

第九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股室提出,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上级领导确定。

第十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姚安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7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