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公开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主动公开依据重点内容
(一)公开依据
《姚安县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中的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时限等。
(二)重点内容
1.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台账);
2.行政处罚、行政管理、行政检查信息;
3.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建设、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4.生态环境主题活动组织情况、污染源监督监测、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发布;
5.工作动态信息;
6.人大代表建议回复、政协委员提案回复。
7.本局制发的应公开文件;
8.组织机构,包括部门基本信息、领导信息、部门职能职责;
9.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10.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1.其它需要公开事项。
三、主动公开载体
(一)通过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电视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二)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公共查阅点等设施,方便公众查询。
(三)县档案馆、县图书馆作为查询主动公开信息的场所。
四、主动公开流程
(一)信息撰写、填写审稿签或审批单。各股室印发文件起草时应在发文审稿签(文件印发审查使用发文审稿签)上注明公开属性;其它信息由各股室按照职责分工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撰写信息,统一使用《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批单A版》。
(二)信息审查。
1.各股室要确保文件信息质量,文件信息公开发布之前要严格执行审核制度,未经审核同意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发布。审核信息应态度明确(同意或不同意),并签署审核人姓名。
2.各股室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对信息内容进行保密性审查(初审),审查中把握不准的报县国家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明确文件信息的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不涉及保密的公开信息内容依次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的信息方可予以发布。
(三)信息发布。
经审查同意后的文件信息由拟文人(或各股室明确的信息发布人员)发布。拟文人(或各股室明确的信息发布人员)要认真做好拟发布信息文件的校对工作,规范排版。发布的信息应标注来源,可署名作者的,应标明作者姓名,发布信息应建立管理台账。
(四)发布后的信息汇总。
1.文件。印发文件在县政府网站发布后需向县图书馆、县档案馆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由局办公室在文件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向公共查询点提供公开文件清单》,各一式两份依次报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交县图书馆、县档案馆,由接收人在《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向公共查询点提供公开文件清单》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份交接收单位、一份单位存档。
2.其它信息。其它信息发布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信息发布人将发布信息及审批单交局办公室存档备查。
五、舆情跟踪和回应。发布信息后应跟踪相关舆情,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和回应。
六、公开信息更新、保存和查询。及时发布最新信息,并保存已发布信息和提供查询方法。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二、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各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四、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六、各股室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政务公开办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八、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九、对申请公开信息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十、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十一、局政务公开办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局政务公开办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十二、局政务公开办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局政务公开办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局政务公开办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局政务公开办予以更正。局政务公开办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十四、局政务公开办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十五、局政务公开办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局政务公开办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十六、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政务公开办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十七、局政务公开办应当将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十八、局政务公开办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的举报。局政务公开办收到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十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政务公开办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二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我局政务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各股室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对信息内容进行保密性审查(初审),审查中把握不准的报县国家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涉及保密的公开信息内容依次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的信息方可予以发布。
四、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县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对政务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股室的分管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主要领导审查并批准。
七、各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八、对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九、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
十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二、单位负责人应依法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三、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为了促使本局各股室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县政府推进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股室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三、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股室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五、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依据及重点内容
(一)考核依据
《姚安县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中的公开事项、公开内容(要素)、公开时限等。
(二)重点内容
1.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台账);
2.行政处罚、行政管理、行政检查信息;
3.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建设、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4.生态环境主题活动组织情况、污染源监督监测、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发布;
5.工作动态信息;
6.人大代表建议回复、政协委员提案回复。
7.本局制发的应公开文件;
8.组织机构,包括部门基本信息、领导信息、部门职能职责;
9.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10.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1.其它需要公开事项。
六、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七、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八、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承办。
九、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年终考评于年底进行。
十、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股室发出考核通知;
(三)考核小组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股室。
十一、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股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给予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股室给予通报批评。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为严肃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三、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责任追究工作。对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四、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五、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全面实行政务公开的;
(二)政务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人民群众有意见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违反廉政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恶劣,违规收费、吃拿卡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六、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股室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未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查批准而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由政务公开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股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股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八、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股室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