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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 访问量:29505 | 发布时间: 2023/11/13 15:54:00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
  (一)机构和职责

  1.日常工作机构: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2.责任机构:政府信息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制度;局政策法规股负责政策法规、行政执法等政府信息审核;局办公室负责机构概况、自身建设、建议提案办理;局计划财务股负责政府采购、财务公开。其他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负责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采集、编辑和信息报送,并对发布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公众交流类栏目由局办公室指导督办,信件回复由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办理,及时报送办理结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专人负责统一网上回复。

  (二)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类: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1)机构概况: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事程序、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工作动态:工作要闻、其他公告;
  (3)政策法规:政策法规库、政府文件;

  (4)政策解读:文件解读、在线访谈;
  (5)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6)自身建设:人事信息、政府采购及财务公开;

  (7)公众参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专栏;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公开方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在农业农村局办公服务场所通过张贴方式公开。

  (2)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平台,通过信息发市、网页转载、提供链接服务等方式公开;

  (3)县档案馆、县图书馆作为查询主动公开信息的场所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1.依申请公开类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2.信息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1)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获得县农业农村局有关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姚安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向农业农村局的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农业农村局代为填写公开申请表。

  (2)申请应包括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及用途描述;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④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部门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受理机构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受理机构: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传真):0878-6042308。

  (4)答复
  本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本部门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

  确保政府公开信息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解读范围

  出台的重要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机关出台的重要文件等,均要通县人民政府网站平台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政策法规和改革措施。

  (二)解读程序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重要政策由起草单位负责解读。在出台的重要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一经审定,起草单位要抓紧编写解读材料,按时发布。

  (三)解读机制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站所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

  三、政府信息在线解答

  为进一步完善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我局重要规章、文件、政策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我局报请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章、重要政策,以及以我局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等,均要落实专人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平台对政府信息在线解答件的处理,在5个工作日内解答,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和理解。

  (一)责任分工

  坚持“谁解答、谁负责”原则,完善“一把手”解答机制。重要政策由起草股室负责解答,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在线解答工作,协调、督促各股室及时报送解答方案材料。各股室是政策解答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答方案材料。

  (二)办理流程

  1.受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在线解答工作,每两天必须登录县人民政府网站平台在线解答查阅、签收电子工单。如有不属于农业农村职责范围的解答事项,作说明原因。

  2.分转: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示后,分发给各股室及局属各单位办理解答事项。

  3.承办:各股室及局属各单位收到交办的群众问题事项,应立即指定专人办理。

  4.答复:承办部门在办理解答事项时,能当日答复的当日答复,不能当日答复,应在办理时限内做出答复。答复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专人负责统一网上答复。

  四、“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理

  为贯彻落实《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12345政府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局“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一)受理范畴

  本制度所称群众诉求事项,是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接的电话和转办的电子工单,向我局提出相关咨询、求助、建议、批评、投诉和举报等诉求事项,包含:对农业农村产业发展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需要县农业农村局解决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等;对全县农业发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农业农村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有关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以及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投诉;其他意见和建议等等。

  (二)职责分工

  成立领导组织:成立姚安县农业农村局“12345”政府服务热线承办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股室、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牵头负责诉求事项办理。

  明确日常管理职责:局办公室负责“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诉求事项的登记受理。定期梳理重点、热点诉求,确保共性问题专项解决。承担“12345”政府服务热线承办工作考核问责工作。各股室及局属各单位按照工作职能负责诉求事项的具体办理和答复工作。

  (三)办理流程

  1.受理:办公室登录“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查阅、签收电子工单。如有不属于农业农村职责范围的诉求事项,作退回处理,并说明原因。

  2.分转: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示后,分发给各股室及局属各单位办理。

  3.承办:各股室及局属各单位收到交办的群众诉求事项,应立即指定专人办理。

  4.答复:承办部门在办理诉求事项时,能当日答复的当日答复,不能当日答复,应在办理时限内做出答复。答复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办公室作出最终答复。

  (四)工作要求

  一是要及时办理答复。“12345”政府服务热线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和答复,如遇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人员应在办理时限届满前向办公室说明原因,由办公室负责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提交延时申请及原因。二是要提高答复效率。承办部门要认真对照群众诉求,结合自身权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作出答复。严禁答不对题,词不达意,严禁推诿扯皮。对于情况复杂的诉求事项,要主动加强与诉求人的沟通,切实提高诉求解决率。三是要完善更新知识库。为进一步提高群众诉求答复效率,办公室要牵头做好“12345”政府服务热线知识库内容更新报送工作。四是要加强督查考核。对“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答复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工作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重要依据。对于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渎职失职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网站信息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姚安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网站发布管理,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安全,根据国家、省州县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县人民政府网站平台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工作。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平台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一)网站管理机构及职责

  1.网站管理机构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专人负责

  2.职责分工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县人民政府网站平台信息发布工作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县人民政府网站平台涉及栏目政府信息的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负责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采集、编辑和报送信息,并对发布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公众交流类栏目由局办公室指导督办,信件回复由相关股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办理,及时报送办理结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网上回复。

  局属各单位对信息自行审核把关,应明确信息发布审核人及一名信息员,信息员承担采集、编辑和报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众信件回复等工作任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收发布各单位各部门已审核信息,特别重大信息需报领导小组审核发布。

  (二)工作要求

  在局印发的应公开文件,应在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为加强涉密信息管理,实行信息层级审核制。局办公室对上网信息的保密范围、密级制定予以指导并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下列信息不得在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带密级的文件,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同级机关的往来函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政府信息公开审核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对各股室送交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予以审核,对免予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

  (一)审查原则

  公开的内容应进行合规性和保密审查,审查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二)审查内容

  拟公开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拟公开的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涉及领导人的职务及姓名、中央重大会议名称、专门政治术语等内容的表述是否准确。

  (三)审查流程

  1.公开主体自行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合法合规审查、保密审查并作出结论;

  2.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收到公开主体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告时,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4.对不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需要转报有权限行政机关决定的,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转报。

  (四)审查机构

  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拟公开内容的审核。

  (五)工作要求

  1.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公开,于信息产生后1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信息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及时进行汇总,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报主管股室审核;

  2.对公文类信息各股室应在草拟文件的同时,应在发文拟稿单“备注”栏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应当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的要求确定其属性。
  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1.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

  公开的内容应进行保密审查,审查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2.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4)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5)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授权单位确定的其他国家秘密事项。

  (二)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制作政府信息时,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股室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局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对信息内容是否可以公开提出初审意见,送交股(所)负责人复审。对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2.对政务信息制作人送交的拟公开政务信息,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审定和把关工作。股(所)负责人提出复审意见,送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领导审查批准。批准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最终结果负领导责任。

  4.各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三)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1.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2.保密审查认为是否公开的依据;

  3.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4.信息承办人、股(所)负责人签名、日期;

  5.机关保密审查机构领导及文件签发人签名、日期;

  6.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四)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向本局提出申请,本局应当积极配合并予以答复。

  (六)不认真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保密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国家安全、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信息,以及与国家秘密有关的其他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企业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信息。

  (四)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信息: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等,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涉及民族、宗教、种族歧视的信息:包括侮辱、诽谤、歧视特定民族、宗教、种族的言论和行为,可能破坏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种族平等的信息。

  (六)涉及社会稳定的信息: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的信息。

  (七)涉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八)涉及政府内部管理、决策过程的信息:包括政府内部文件、会议纪要、工作计划等,可能影响政府决策公正性、透明度的信息。

  (九)涉及政府工作人员个人隐私的信息:包括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可能侵犯其个人隐私权的信息。

  (十)涉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包括其他不符合公开原则,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

  指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由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本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一)本系统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责任划分 

  本系统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划分责任: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不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责任追究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局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局办公室。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3日 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