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
二、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
三、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四、贷款利率: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六、贴息方式:财政资金全额贴息。
七、风险补偿金机制: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保持现行机制。
八、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产业,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九、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
十、续贷和展期办理规定: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及边缘户可多次申请贷款。
十一、贷款贴息:承贷金融机构按季度据实计算贷款期限内的贴息金额、乡镇审核贴息对象、并将贴息对象和贴息资金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县乡村振兴局拨付贴息资金到各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将贴息资金发放到贷款对象惠民惠农“一卡通”银行卡中。
十二、贷款回收:承贷金融机构对即将到期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提前3个月以短信的形式告知,提前1个月以电话的形式告知;乡镇配合承贷金融机构以走访入户的形式告知,以便农户尽早计划、按时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