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业务手册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姚安县行政区域内0.4公顷(含)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审批事项的许可申请。
二、适用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执行;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流转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参照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
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为二级,分别为州、县(市)级。
1.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范围包括:负责全县0.4公顷以上(含0.4公顷)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许可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2.县(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范围包括:负责各县(市)0.4公顷以下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许可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许可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来源清晰,取得土地来源文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条件》;划拨还需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协议出让需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且经储备中心或属地政府公告无异议。
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情形的。
表1具体建设项目项目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交易委托书及委托方案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①宗地图1:500或1:1000原件2份,②A3或A4图原件6份,③测绘成果表原件2份,含测绘成果函原件。 |
2 |
储备方案及批复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3 |
若涉及工业用地报件须由工信部门提供宗地投资强度、产业类型以及是否进入工业园区的说明,如项目未进工业园区需在报件前向州政府进行专题请示;面积超过100亩的由属地政府提供节约集约用地评价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4 |
土地来源文件:省、市农用地征转用批准文件。存量土地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注销文件或收购合同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5 |
成本认定文件、成本全覆盖说明;相关规费交清的说明(含明细,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失地农民保障金)及缴费凭据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6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7 |
净地承诺文件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8 |
经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权籍调查表;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宗地图、测绘成果表(a.宗地图1:500或1:1000原件2份,b.A3或A4图原件6份,c.测绘成果表原件2份,含测绘成果函原件)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9 |
土地估价报告;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10 |
涉及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须补充资料。 |
原件/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表2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划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项目单位用地申请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提供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①宗地图1:500或1:1000原件2份,②A3或A4图原件6份,③测绘成果表原件2份,含测绘成果函原件。 |
2 |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提供 |
|
3 |
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提供 |
|
4 |
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提供 |
|
5 |
县(市)政府向州政府申请划拨供地的请示及政府对供地方案的审查意见(属储备用地由储备提供相关资料,各县(市)用地由属地人民政府提供);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提供 |
|
6 |
土地来源文件:省、市农用地征转用批准文件或存量土地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注销文件;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提供 |
|
7 |
建设项目可研批复、立项批复或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文件;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提供 |
|
8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提供 |
|
9 |
相关规费交清的说明(含明细)及缴费凭证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提供 |
|
10 |
净地承诺文件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提供 |
|
11 |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宗地图、测绘成果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提供 |
|
12 |
经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权籍调查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提供 |
表3具体建设项目项目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项目单位用地申请及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如属主城区储备土地则由储备部门提供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供应方案。属于保障房项目的需提供立项批复及保障房计划指标下达文件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宗地图、测绘成果表(①宗地图1:500或1:1000原件2份,②A3或A4图原件6份,③测绘成果表原件2份,含测绘成果函原件) |
2 |
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3 |
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4 |
县(市)政府(管委会)向州政府申请协议出让土地的请示及政府对出让方案的审查意见(含政府对协议出让底价及土地成本的认定文件、出让价款覆盖全成本的说明)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5 |
土地来源文件:省、市农用地征转用批准文件。存量土地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注销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6 |
建设项目可研批复、立项批复或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7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 |
原件/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8 |
协议出让前用地公示材料及属地政府对公示结果认定的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9 |
相关规税交情的说明(含明细,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失地农民保障金、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及缴费凭证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10 |
净地承诺文件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11 |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宗地图、测绘成果表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12 |
经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权籍调查表及指界资料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13 |
土地估价报告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上报县政府审批时间、公示时间、缴纳出让金及补件占用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上报县政府审批时间、公示时间、缴纳出让金及补件占用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收费项目: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地项目位于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区的,除基础设施项目外,其余项目按楚雄市16元/平方米,其余县14元/平方米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范围为商住用地,按省级20%、州市级10%、县级70%的比例收取,征收标准按各县(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的20倍征收。省级和州市级部分在具体项目供地前缴清,县级部分县级自行决定是否收缴。
收费依据: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06〕48号。2.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财政厅:云国土资〔2012〕49号。
收费标准: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楚雄市16元/平方米,其余县14元/平方米。2.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标准按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的20倍征收。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停止征收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17号)文件,从2018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停止征收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缴费时间:在领取用地批文前。
缴费地点:就地入库。
九、许可证件
类型:批文
名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关于******号地块出让方案的批复》。
许可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文件制作与送达、决定公开。
由申请人向当地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接件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复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当面告知申请人。窗口接到报件后,再次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受理。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做出《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发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发相关科室会审;各相关科室对报件资料进行会审并提出意见,对提出补件或退件的,将予以补件或退件,并说明理由。通过会审后,土地利用科根据相关科室的会审意见,草拟批复文件。
报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制作批复文件并通知申请人(单位)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区国土资源服务窗口领取批文。
1.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2.网上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5712892。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县纪委监察委驻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1655;
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2892。
2.信函投诉: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成路73号,邮政编码675300。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审批土地的; (二)越权审批土地的; (五)其他不依法执法的行为。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县市国土资源局在省、州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监管工作。
3.检查承担机构
州、市(县)国土资源局。
4.检查人员条件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5.检查对象
取得具体项目供地审批批复的单位。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办事流程示意图
具体建设项目项目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办事流程示意图
具体建设项目项目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事流程示意图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姚安县行政区域内0.4公顷(含)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审批事项的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招拍挂、协议出让为经批准的项目实施(用地)主体,划拨为属地政府或储备机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管理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的通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为二级,分别为州、县(市)级。
1.州国土资源局办理范围包括:负责全州0.4公顷以上(含0.4公顷)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许可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2.县(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范围包括:负责各县(市)0.4公顷以下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许可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来源清晰,取得土地来源文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条件》;划拨还需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协议出让需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且经储备中心或属地政府公告无异议。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情形的。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表1 具体建设项目项目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交易委托书及委托方案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①宗地图1:500或1:1000原件2份,②A3或A4图原件6份,③测绘成果表原件2份,含测绘成果函原件。 |
2 |
储备方案及批复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3 |
若涉及工业用地报件须由工信部门提供宗地投资强度、产业类型以及是否进入工业园区的说明,如项目未进工业园区需在报件前向州政府进行专题请示;面积超过100亩的由属地政府提供节约集约用地评价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4 |
土地来源文件:省、市农用地征转用批准文件。存量土地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注销文件或收购合同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5 |
成本认定文件、成本全覆盖说明;相关规费交清的说明(含明细,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失地农民保障金)及缴费凭据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6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7 |
净地承诺文件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8 |
经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权籍调查表;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宗地图、测绘成果表(a.宗地图1:500或1:1000原件2份,b.A3或A4图原件6份,c.测绘成果表原件2份,含测绘成果函原件)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9 |
土地估价报告;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10 |
涉及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须补充资料。 |
原件/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表2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划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项目单位用地申请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提供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①宗地图1:500或1:1000原件2份,②A3或A4图原件6份,③测绘成果表原件2份,含测绘成果函原件。 |
2 |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提供 |
|
3 |
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提供 |
|
4 |
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提供 |
|
5 |
县(市)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划拨供地的请示及政府对供地方案的审查意见(属储备用地由储备提供相关资料,各县(市)用地由属地人民政府提供);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提供 |
|
6 |
土地来源文件:省、市农用地征转用批准文件或存量土地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注销文件;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提供 |
|
7 |
建设项目可研批复、立项批复或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文件;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提供 |
|
8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提供 |
|
9 |
相关规费交清的说明(含明细)及缴费凭证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提供 |
|
10 |
净地承诺文件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提供 |
|
11 |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宗地图、测绘成果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提供 |
|
12 |
经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权籍调查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提供 |
表3具体建设项目项目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项目单位用地申请及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如属主城区储备土地则由储备部门提供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供应方案。属于保障房项目的需提供立项批复及保障房计划指标下达文件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宗地图、测绘成果表(①宗地图1:500或1:1000原件2份,②A3或A4图原件6份,③测绘成果表原件2份,含测绘成果函原件) |
2 |
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3 |
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4 |
县(市)政府(管委会)向州政府申请协议出让土地的请示及政府对出让方案的审查意见(含政府对协议出让底价及土地成本的认定文件、出让价款覆盖全成本的说明)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5 |
土地来源文件:省、市农用地征转用批准文件。存量土地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注销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6 |
建设项目可研批复、立项批复或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7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 |
原件/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8 |
协议出让前用地公示材料及属地政府对公示结果认定的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9 |
相关规税交清的说明(含明细,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失地农民保障金、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及缴费凭证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10 |
净地承诺文件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11 |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宗地图、测绘成果表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12 |
经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权籍调查表及指界资料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
13 |
土地估价报告 |
原件 |
2份 |
申请人提供 |
七、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上报县政府审批时间、公示时间、缴纳出让金及补件占用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上报县政府审批时间、公示时间、缴纳出让金及补件占用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收费环节: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许可。
收费项目: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地项目位于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区的,除基础设施项目外,其余项目按楚雄市16元/平方米,其余县14元/平方米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范围为商住用地,按省级20%、州市级10%、县级70%的比例收取,征收标准按各县(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的20倍征收。省级和州市级部分在具体项目供地前缴清,县级部分县级自行决定是否收缴。
收费依据: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06〕48号。2.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财政厅:云国土资〔2012〕49号。
收费标准: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楚雄市16元/平方米,其余县14元/平方米。2.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标准按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的20倍征收。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停止征收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17号)文件,从2018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停止征收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缴费时间:在领取用地批文前。
缴费地点:就地入库。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由申请人向当地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接件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复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当面告知申请人。窗口接到报件后,再次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受理。
(二)受理:
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向申请人发出《予以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发相关科室会审;各相关科室对报件资料进行会审并提出意见,对提出补件或退件的,将予以补件或退件,并说明理由。通过会审后,土地利用科根据相关科室的会审意见,草拟批复文件。
报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制作批复文件并通知申请人(单位)到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领取批复。
十、许可服务
1.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2.网上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5712892。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县纪委监察委驻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1655;
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2892。
2.信函投诉: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成路73号,邮政编码6753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对本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