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姚安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企业的零售经营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设有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主要负责人未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持有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未设有专店或者专柜;
(3)人员密集场所。
二、办理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以主席令第13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法规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办理)的法定条件
1、新办、延期、增加许可范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准予许可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店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和《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37号公告)的其他条件;
(7)相关申请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2、变更准予许可的条件: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1)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4)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3、补正予以批准的条件:
(1)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申请单位应在注册地县级媒体刊物,刊登《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遗失公告。
4、依申请注销
申请单位主动提出书面注销申请,并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原件。
(二)不予批准(办理)的法定情形
1、新办、延期、增加许可范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予许可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不满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许可情形。
2、依申请变更不予许可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许可情形。
3、补正不予批准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证件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的不得申请补办。
4、依申请注销不予批准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许可情形。
五、申请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
份数 |
新办 |
增 项 |
到期 复查 |
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1 |
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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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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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置专柜销售、配备灭火器和张贴警示标志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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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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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通过安全培训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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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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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批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受理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号。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网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受理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
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中进行公布。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许可证,证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
送达方式: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直接到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号安监局咨询接件窗口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六)公开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中进行公布。
七、咨询方式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咨询接件窗口(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5716024;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咨询接件窗口(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号);
网络查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
八、监督方式
窗口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安监局咨询接件窗口,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号。
电话投诉: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股,电话:0878-5718089。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
信函投诉: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17号;邮政编码:675300。
九、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