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厅公开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将告知申请人。
四、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石狮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