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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服务事项
来源: 姚安县司法局 | 访问量:9022 | 发布时间: 2018/7/20 8:44:11

申请人民调解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人民调解的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场所纪律

1、 认真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的原则和纪律,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做到公正及时。

2、 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依法调解本辖区内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3、 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风尚,预防各类纠纷的发生、发展,减少诉讼。

4、 坚持依靠群众,发挥居民小组及调解人员、纠纷信息员的作用,确保发生的纠纷能够及时调处。

5、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积极搞好两个文明建设。

6、 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及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纠纷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公民与法人: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企业职工: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其他: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流程:受理— 调查—调解—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