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常态化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食用植物油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即日起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姚安县公安局、姚安县农业农村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售假劣肉制品、食用植物油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制售假劣肉制品方面
1.养殖场(户)非法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非法添加新型衍生物、非法化合物、禁用兽药等违法犯罪线索。
2.养殖场(户)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非法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线索。
3.屠宰企业未严格落实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畜禽;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购、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线索。
4.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线索。
5.无害化处理场未严格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
行无害化处理,“调包”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线索。
6.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生产、销售肉制品。
7.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查验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8.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采购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注水肉、含有瘦肉精等)的畜禽肉类产品。
9.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有毒有害物质。
10.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其他畜禽肉冒充牛羊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
11.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线上线下虚假宣传销售以调理肉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
12.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使用销售走私畜禽肉类及制品。
13.火锅(串串)店、烧烤店等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肉,采购、制售假劣牛羊肉制品等违法犯罪线索。
14.其他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涉及肉及肉制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二)食用植物油方面
15.使用霉变等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植物油,低等级食用植物油冒充高等级食用植物油,低价食用植物油冒充高价食用植
物油,将过期食用植物油精炼后冒充新油等违法犯罪线索。
16.在食用植物油中添加香精香料、色素等违法犯罪线索。
17.食用植物调和油不如实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比例,转基因食用植物油未按规定显著标示,浸出工艺标称压榨工艺等虚假标注违法违规线索。
18.散装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者未履行交付装卸运输管理责任义务,罐车混装运输等违法违规线索。
19.其他涉及食用植物油的违法犯罪线索。
(三)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方面
20.无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21.制售假冒食品、“三无”食品、“山寨”食品、过期食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22.使用来历不明、腐败变质或污染物超标原料、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犯罪线索。
23.食品加工时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24.对食品的性能、功效、成分等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明示或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等功效和违规宣称减肥、降脂、壮阳等功能的违法犯罪线索。
25.其他涉及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的违 法犯罪线索。
二、公开征集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三、线索征集说明
(一)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制售假劣肉制品、食用植物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线索征集,各受理部门将严格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举报人应尽量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等)、违法事实描述及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票据等),以便执法人员迅速、准确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保证提供的内容真实客观,严禁恶意举报、诬陷他人,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的,县食品安全办将根据《姚安县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问题线索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一)姚安县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0878-110,0878-5724565;
(二)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78-5711985;
(三)姚安县农业农村局:0878-6015498;
(四)邮箱:cxzyn@126.com。
特此通告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姚安县公安局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