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抓好全县动物防疫与疫病监测工作,提高动物强制免疫质量和疫病监测预警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楚雄州2024年度动物防疫和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楚农通〔2024〕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姚安县2024年度动物防疫和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日
一、动物疫病免疫
(一)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及免疫要求
1.免疫病种:
国家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地方强制免疫病种:对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免疫。
口蹄疫:对饲养猪进行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免疫,对饲养牛、羊进行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饲养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有序开展小反刍兽疫非免疫无疫小区建设,并按程序报批后,可不实施免疫。
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对饲养猪进行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强制免疫,推行生猪“321”免疫技术。
布鲁氏菌病:按照农业农村部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的要求,楚雄州家畜布鲁氏菌病防控采取监测净化策略,禁止对猪牛羊等易感动物实施免疫,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及相关站所要严肃查处布鲁氏菌病违规免疫的行为。
2.免疫要求:对规模养殖户(场)及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程序化免疫制度,落实专人指导和监督规模养殖户(场)按免疫程序适时开展免疫接种、消毒和跟踪监管等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动物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消毒、诊疗、免疫及防疫监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等养殖档案和动物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并实时通过免疫电子出证系统上报免疫信息。各乡镇要将畜禽规模养殖户(场)养殖及防疫监管落实情况报县动物疫控中心备案。对散养户,实行春秋两季高密度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相结合的免疫制度,在实施免疫时同步通过免疫电子出证系统上报免疫信息,建立免疫电子档案,完善免疫记录和标识。
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分别在3月20日和9月20日前结束,并上报春、秋防工作总结和免疫汇总报表。各乡镇在春防、秋防期间实行免疫进展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明确专人负责汇总、统计免疫信息。加强市场补免和对新补栏及漏免的畜禽实施定期补免工作,确保畜禽重大动物疫病随时处于免疫保护状态,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发生。要求强制免疫病种的群体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对抗体合格率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组织补免。
3.使用的疫苗:所使用的疫苗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各种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数据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各种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要点详见附件。
4.职责分工和免疫主体: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任务,切实提高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筑牢动物防疫屏障。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调供、保存使用,配合财政部门实施“先打后补”的审核、兑现和监管。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并负责对出售的畜禽免疫情况核查,未经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各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组织和宣传发动群众抓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2)抓好经费落实。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中央等上级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先打后补”、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疫病监测和净化、购买防疫服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组织做好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先打后补”资金发放管理工作,保障强制免疫工作顺利开展。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规范合理、专款专用。
(3)落实免疫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主体,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自行实施免疫接种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主动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
5.加强免疫操作技术培训:各乡镇要组织做好对乡村兽医技术人员、动物防疫合作社、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规范免疫操作。鉴于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各乡镇要以村组为单位,加强养殖场(户)免疫注射技术和操作规程培训,积极推行养殖场(户)自主购置免疫器械,自行对所饲养的动物实施免疫接种,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防疫消毒和个人防护,避免交叉感染。村组干部要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村防疫员根据群众养殖户饲养量,及时提供所需疫苗,并负责及时将免疫情况准确录入免疫电子出证系统,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二)持续推进“先打后补”政策落实。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办牧〔2021〕8号)精神,凡是在“直联直报系统”中备案的养殖场户各乡镇不再供给政府采购疫苗,规模养殖场(户)可采用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工作,要求2024年底前在“直联直报系统”中备案的养殖场(户)同步在“牧运通”完成注册,并实现“先打后补”申报全覆盖,为2025年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打好基础。
(三)规范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健全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疫苗采购应以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禁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串标,凡发现企业存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超出使用范围宣传等行为的,将其列入黑名单。县动物疫控中心要建立健全疫苗供应、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认真做好疫苗到站验收、登记入库、冷链保存和运输,逐级建立和完善疫苗信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和疫苗出入库、领用发放,以及报废疫苗无害化处理台账;各乡镇要认真完善疫苗信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和疫苗出入库、领用发放、疫苗空瓶以及报废疫苗无害化处理台账,确保疫苗不因贮存、运输条件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失效的事件发生,提高疫苗使用效率。春防、秋防集中免疫后,各乡镇要将疫苗使用、疫苗空瓶回收处理情况逐级上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查,县局将适时组织对疫苗使用和空瓶回收情况进行核查。
(四)继续加强动物“免检联动”系统应用。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动物免检联动系统建设,严格按照《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建立动物产地检疫联动报检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楚农通﹝2019﹞102号)要求落实各项工作,加强系统录入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免疫痕迹系统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巩固免疫档案电子信息化管理成果,充分发挥“以监保检、以检促免、以免促防”的作用,全面提升我县动物防疫信息化体系建设水平。
(五)地方动物疫病计划免疫。各乡镇要根据各地疫病流行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猪肺疫、仔猪副伤寒、猪丹毒、猪细小病毒病、猪伪狂犬病、猪乙型脑炎、牛出败、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传染性胸膜肺炎、禽霍乱、炭疽病、狂犬病等疫病的计划免疫工作,有效控制疫病损失,使畜禽死亡率控制在猪、羊3%、大牲畜1.5%、禽6%以内。
二、动物免疫效果监测
全年开展两次(春防、秋防)免疫效果监测。春防、秋防结束后各乡镇要及时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采样工作,监测的免疫病种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鸡新城疫、狂犬病,监测任务详见(附表2)。
监测采样送样时间:春防于5月1日前、秋防于10月1日前完成监测采样任务,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后通报监测结果。各乡镇要加强监测结果的应用,对畜禽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并及时组织开展补免,消除疫情隐患。
三、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
(一)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坚持的原则
1.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各乡镇要根据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生产等情况,在做好主动监测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临床巡查和疫病报告,探索将保险理赔、动物防疫合作社、动物诊疗单位和养殖场(户)执业兽医诊断报告等信息纳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体系,全面获取动物疫病相关数据,提高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的规范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2.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各乡镇要进一步强化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协同性,一旦监测发现各种疫病阳性的,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监测流调与区域化管理相结合:各乡镇要积极引导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主动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推动养殖场开展疫病净化、无疫小区创建工作,探索区域性无疫区创建,进一步强化对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数据的应用。
4.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同时应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评估、免疫退出评估和部分疫病感染抗体评估等监测工作。
5.常规监测与紧急监测相结合: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紧急监测资源储备,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出现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阳性、人畜共患传染病集中流行、二类三类动物疫病集中发生等,要强化紧急监测与常规监测的协同开展。
(二)职责分工。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样品的采集,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测或送检,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同时将随机不定期到各乡镇开展监督采样。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组织对检出阳性结果开展流行学调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流调结果按规范开展相应的处置工作。
(三)非洲猪瘟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为强化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预警监测工作,及时消除疫情隐患,切实保障畜牧业持续发展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2024年实行非洲猪瘟和高致病性禽流感月监测工作制度。
1.监测时间:2024年1月-12月,每月监测1次。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同时采集非洲猪瘟和高致病性禽流感样品送检。各乡镇在排查时发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并采样送检。
2.非洲猪瘟病原学监测:各乡镇要强化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继续加强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和对辖区内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生猪及猪肉交易、冷库超市猪肉冷冻制品、肉食品加工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监管采样监测,提高预警分析研判能力,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开展生猪及其产品的来源和流向等溯源调查工作,并严格按规范处理,有效降低非洲猪瘟病毒传入和扩散风险。
监测范围及样品要求:
(1)生猪养殖场。主动监测:每次随机采集辖区内有代表性的5户生猪养殖场(重点对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采样(可通过视频方式监督采样),每个养殖场随机选择5个猪舍,每个猪舍采集生猪(口、鼻腔及眼、肛门)棉拭子和血清样品各1份分别放入1个采样管和采血管中,圈舍环境(四角及中心位置5点)棉拭子样品1份放入1个采样管,每个养殖场共15份,5个养殖场共75份。被动监测:各乡镇要加强生猪养殖环节的排查,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出现发烧、扎堆、咳喘、呼吸困难、腹泻、关节肿胀、皮肤溃疡、耳朵发绀等症状),要及时采样送检,查清情况,并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处置工作。各乡镇要主动与保险公司联系,及时获得生猪死亡保险理赔信息并采样检测。采样要求:选择不同猪舍发病重或死亡的猪采集口、鼻腔及眼、肛拭子各1份,每头猪放入1个采样管中(不少于5头),有死猪的,还要采集死猪带血的耳组织样品1份放入1个采样管中;并平行采集病死猪所在猪舍环境(四角及中心位置5点)棉拭子样品,放入1个采样管中。
(2)生猪定点屠宰场。每次采集待宰间、屠宰车间放血槽、挂钩、脱毛机、分割案板、排污沟、交易厅、冷库等环境样品各2份,运输车辆5辆,每辆2份,屠宰场自检留样4份,每场共30份。样品要求:待宰间、屠宰车间、运输车辆等每个点的环境样品各放入1个采样管中;若现场有病死猪的,要及时平行采集发病和死亡猪及同间猪的口、鼻腔及眼、肛拭子各1份,每头猪放入1个采样管中,有死猪的,还要采集死猪带血的耳组织样品1份放入1个采样管中;同时采集待宰间、相关车辆、病死猪暂存场所等可能被污染环境样品,每处四角及中心位置采集5份病死猪环境拭子样品放入1个采样管中。
因生猪异常进入急宰环节的,每头猪平行采集脾脏(5g)、淋巴结(5g)、全血样品(5mL)各1份放入一个自封袋中;如屠宰生产线上发现脾脏、淋巴结异常病变的,要采集病变脾脏、淋巴结样品。
(3)生猪运输车辆。每辆运输车辆货箱底部四角及中心位置采集5份环境拭子样品,放入1个采样管中。
(4)猪肉市场、超市及冷库猪肉冷冻制品、肉食品加工厂:每次采集1-2个市场(超市),重点对所有外来猪肉及猪肉制品(冷冻制品)或棉拭子、摊位和冷库环境棉拭子。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疫病防控中心要积极配合做好采样工作。
认真规范做好样品编号标记,详细填写采样记录表。若样品为棉拭子的,分别分装在加有保存液的离心管中。
3.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监测:各乡镇要继续加强对辖区内家禽养殖场户、禽类交易市场和屠宰场所禽流感病原学的采样监测,及时消除疫情隐患,切实保障养禽业发展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监测范围和样品要求:
(1)禽类养殖场。每乡镇随机采集辖区范围内有代表性的5户家禽养殖场,每个场采集家禽咽喉、泄殖腔棉拭子样品各5份,环境样品(包括粪便)和运输工具样品各5份,每场共15份。
(2)禽类市场。每个活禽交易市场各选取有代表性的3个摊位,每个摊位各采集家禽咽、泄殖腔棉拭子样品5份、环境及运输工具样品5份,每个市场共采集样品30份。
采集的咽喉、泄殖腔棉拭子、环境和运输工具样品分装在盛有保存液的离心管中密封,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
(四)口蹄疫病原学监测。各乡镇发现猪、牛、羊、鹿等偶蹄类动物或野生动物出现水泡、跛行、烂蹄等类似口蹄疫的症状的疑似病例,应及时采集水泡液和水泡皮送检,并同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在开展监测和流调的基础上,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生猪定点屠宰场分四次(2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前)采样,每次采集同一头猪颌下淋巴结和扁桃体各20份,冷冻保存,送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牛、羊养殖场采集食道-咽分泌物(O-P液)各30份,O-P液装入加有保存液的离心管中,冷冻保存。具体采样工作由州中心开展,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完成。
(五)小反刍兽疫情监测。各乡镇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羊群的临床观察,记录健康状况。如发现口腔溃疡、眼鼻分泌物增多、体温升高和腹泻等症状等疑似病例,要及时采集口腔、眼鼻、肛门棉拭子样品和血清样品送检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样任务详见(附表3)。
(六)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原学监测。各乡镇要加强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重点对种猪场、中小规模养猪场、屠宰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可疑病死猪要立即采样(脾、肺、淋巴结、病变肠、抗凝血)送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生猪定点屠宰场采样监测口蹄疫时,同步开展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原学监测。
(七)牛结节性皮肤病病原学。各乡镇要加强牛结节性皮肤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重点对外购牛二次饲养、牛交易市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可疑病例,要立即采样(皮肤结节痂皮)送检。对牛养殖场进行O-P液采集时同步采集牛口鼻及肛门棉拭子进行牛结节性皮肤病监测。
(八)协助省中心做好2023年主要动物疫病季度监测工作。为掌握全省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状况,云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按季度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采样监测,具体采样地点根据省中心的采样要求结合楚雄州实际临时确定,届时请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积极配合州中心完成省级采样任务。
(九)马传贫、马鼻疽监测。为巩固消灭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成果,各乡镇要继续加强马属动物的流通检疫监管,做好马传贫和马鼻疽的例行监测,每乡镇完成马属动物全血20份、血清20份、口鼻棉拭子20份的采样任务,并于5月1日前送县动物疫控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各乡镇在开展马属动物采样的同时,同步完成马鼻疽变态反应试验(鼻疽菌素点眼法)监测工作。
四、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控
(一)布鲁氏菌病。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控技术要点(第一版)》(疫控卫〔2022〕172号)、《楚雄州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6年)》《楚雄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在推进肉牛肉羊产业发展中强化州外调入牛羊疫病监管工作的通知》(楚防指办〔2022〕3号)和《楚雄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州外调入牛羊畜间人兽共患病监管工作的通知》(楚防指办〔2023〕8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外防输入,内查净化”各项措施,坚持自繁自养和引种检疫,严格调运和落地检测监管,落实生物安全管控,持续加强对家畜布病的监测净化。
重点对卫生疾控部门反馈的人布病确诊病例所饲养的动物、曾经检出过阳性的牛羊养殖场户、种羊场、规模牛羊养殖场,近年从州外购进二次饲养的牛羊(种用、乳用、商品畜)以及发生流产等疑似症状的养殖场户的采样监测,对监测中发现阳性的养殖场,要全群采样检测,并认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溯,及时将情况通报卫生部门,并按要求将监测结果上报国家监测系统。对检出阳性畜进行无害化扑杀处理后,每隔3个月全群采样检测,直到净化。各乡镇要积极引导和动员有条件的牛、羊养殖场开展布病净化创建。验收后要加强引种检疫,避免再次引入该病,保障牛羊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采样要求:
1.羊:种羊场和有净化意愿的规模羊场,按照疫病净化创建标准进行全群采样监测。其他养羊户按不同规模随机采样,存栏数30只以下养殖场(户)采集血清样品5份,存栏数30-50只采集血样品10份,50-100只采集血样品15份,100只以上采集血样品20份(每乡镇采样任务至少不低于存栏数的3%)。
2.牛:奶牛场、配种公牛和有净化意愿的规模牛场,按照疫病净化创建标准进行全群采样监测,对州外购进的牛及时进行落地隔离观察和全群采样检测。其他养牛场户按不同规模随机采样,存栏数30头以下养殖场(户)采集血清样品3份,存栏数30-100头采集血样品10份,100头以上采集血样品15份(每县市采样任务至少不低于存栏数的1%)。
3.监测分工:县动物疫控中心按农业农村部《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完成采样和虎红平板凝集检测工作,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县市虎红平板凝集检测阳性样品的复检工作。采样和检测人员必须做好必要的个人防护。
(二)牛结核病。有奶牛养殖的乡镇要加强对辖区内所饲养的奶牛进行结核病的监测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外地购入奶牛的检疫力度,除半岁以内及临产2个月前的奶牛不检外,其余应全部检测。加快推进净化工作,检疫净化工作由各县市完成,对检出的阳性奶牛要及时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并通报卫生部门。
(三)狂犬病。各乡镇要严格实施狂犬病的免疫预防工作,全年全县免疫犬不少于5000只,并于8月1日前采集免疫犬血清及犬喉部棉拭子各20份,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炭疽。一是做好监测报告。加强老疫点的监测排查,及早发现和报告疫情。必要时及时开展炭疽强化免疫。二是严格规范处置疫情。按照“早、快、严、小”原则做好疫情处置,对病畜进行无血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掩埋点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周边禁止放牧。三是加强动物卫生监管。严格检疫和调运监管,严厉打击收购、加工、贩运、销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死亡动物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对死亡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管,重点地区要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专项整治。
(五)包虫病。包虫病属寄生虫病,其终末宿主为犬,中间宿主为人和畜,主要以实施控制传染源为主,各乡镇要做好家犬驱虫,加强流浪犬管控,加强综合防疫管理及宣传教育。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工作,并将工作总结于10月30日前报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积极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和无疫小区创建
开展动物疫病净化,从源头控制动物疫病,是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路径,也是动物疫病防控的最终目标。通过动物防疫净化,可减少环境病原和死畜禽量,降低资源消耗和兽药使用量,提高畜禽生产性能和产品质量,促进畜牧产业提质增效和养殖户增产增收,助力乡村振兴战略。2024年全县要继续把动物疫病净化和无疫小区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帮助和指导有条件的种畜禽场、规模场开展疫病净化和无疫小区建设的前期预评估、申报、创建考核的组织等工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24年至少要完成1个疫病净化场或无疫小区创建申报工作。
六、积极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
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的根本要求,又是深化兽医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兽医服务供给方式的着力点,有利于整合运用社会资源,提高兽医服务能力水平,满足养殖业转型升级对专业化、组织化兽医服务的迫切需求。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创新思路,主动作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和加大扶持,加快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创新,适应“在2025年年底前逐步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农村养殖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需求。2024年要求至少新组建或盘活1家组织机构健全且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专业合作社。
七、做好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要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围绕实验室建设、实验室资质、生物安全管理、实验活动记录及论文发表情况、实验动物及实验废弃物处理等重点,对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开展定期检查,切实有效化解生物安全风险。
八、相关要求
(一)强化对动物防疫的领导。各乡镇要强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年度动物防疫和动物疫病监测任务同步纳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考核管理。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防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动物卫生监管。各乡镇要加强免疫日常监管,定期查验养殖档案、免疫档案,督促养殖场(户)做好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防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认真记录养殖场户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信息。在日常检疫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三)规范工作台账管理。各乡镇要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关监测采样记录,表内要求填写的内容不留空白,已使用的疫苗要填清楚疫苗全称、生产厂家、批号等信息,在送样品的同时报送纸质采样表,在送样品的同时报送纸质采样表,电子版发至县动物疫控中心,联系人:孙文武,联系电话:6015499。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工作要点
一、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禽流感病毒三价灭活疫苗,可选择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Re4株)或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2 rHN5801株+rGD59株,H7N9rHN7903株)。
二、免疫范围
辖区内存栏的鸡、鸭、鹅、人工饲养鹌鹑、鸽子和珍禽等。
三、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养殖场、种禽场可按本场免疫程序开展免疫。
2.生长期少于70天的肉禽每批次进行2次免疫,生长期超过70天的肉禽、蛋禽建议每批次进行3次免疫,每次间隔3~4周。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本批次疫苗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四、紧急免疫
发生家禽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禽群,要根据疫区、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易感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根据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五、免疫效果评估
1.检测方法:采用GB/T 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检测高致病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2.免疫效果判定:免疫21天后,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或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70%及以上,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2
猪口蹄疫、猪瘟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工作要点
一、 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猪瘟传代细胞活疫苗、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
二、 免疫范围
对辖区内存栏生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结合当地实际防控需要进行全面免疫。
三、 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养猪场免疫。规模养殖场、种猪场可按本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或结合免疫抗体检测结果适时免疫。
2.散养生猪免疫。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实行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乡镇,可结合动物防疫合作社的工作,开展程序免疫。
3.补充免疫。对用于近期屠宰以外新补栏和漏免生猪及时补充免疫。
四、 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紧急强化免疫。
五、 免疫方法
1.散养生猪。采用生猪“321免疫技术”进行免疫,即在生猪颈部一侧注射口蹄疫疫苗1.2头份,同时用猪瘟稀释液对猪瘟活疫苗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进行混合稀释,确保混合稀释液后每毫升同时含1头份的猪瘟活疫苗和1头份的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将稀释好的混合液在猪另一侧颈部注射1.2头份。
2.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分病种自行免疫。商品猪二免可参考“321”免疫技术进行免疫。
六、 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猪口蹄疫:采用GB/T 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规定的方法进行抗体检测。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采用液相阻断ELISA、固相竞争ELISA检测免疫抗体;使用合成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检测免疫抗体。
猪瘟:采用GB/T 16551-2020《猪瘟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采用ELISA试验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2.免疫效果判定
猪口蹄疫:猪免疫28天后,液相阻断和固相竞争ELISA:猪抗体效价≥26;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按照方法或试剂使用说明判定抗体阳性。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猪瘟: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70%及以上,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由于检测的抗体水平与免疫保护效果无直接相关性,抗体检测主要用于评估免疫后抗体转阳率,抗原和抗体检测均为阴性的群体免疫28天后,抗体转阳率应大于80%。免疫效果评价可结合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方法进行综合判定。
七、“321”免疫技术注意事项
1.确保疫苗配比稀释和注射剂量的准确,不可超量免疫;
2.口蹄疫灭活疫苗、稀释液使用前须恢复常温后使用;
3.免疫28天后进行三种疫苗免疫效果评价。
4.种公猪免疫后需停止供精10天,再次供精前采集1次精液无害化处理后可正常供精。
附件3
牛、羊和养殖鹿口蹄疫免疫工作要点
一、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二、免疫范围
对辖区内存栏的牛、羊和养殖鹿进行口蹄疫O型-A型免疫。
三、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养殖场和种畜场免疫。可按本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或结合免疫抗体监测结果适时免疫。
2.散养牛羊免疫。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牛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如已实行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乡镇,可结合乡镇动物防疫合作社的工作,开展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结合病原学监测结果,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易感牛羊进行1次强化免疫。
五、免疫效果监测
检测方法:采用GB/T 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规定的方法进行抗体检测。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采用液相阻断ELISA、固相竞争ELISA检测免疫抗体;使用合成肤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检测免疫抗体。
免疫效果判定:牛羊21天后,液相阻断ELISA抗体效价≥27;固相竞争ELISA:抗体效价≥26;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按照方法或试剂使用说明判定抗体阳性。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70%及以上,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4
小反刍兽疫免疫工作要点
一、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二、免疫范围
对辖区内存栏羊只。
三、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养殖场和种羊场免疫。可按本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或结合免疫抗体监测结果适时免疫。
2.散养羊免疫。春、秋两季对处于免疫空白及免疫保护即将到期的种公羊、种母羊(空怀)、育肥羊、羔羊(1月龄以上)进行集中免疫,怀孕母羊可于怀孕前期1-3个月内免疫或生产后进行免疫。如已实行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乡镇,可结合乡镇动物防疫合作社的工作,开展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结合病原学监测结果,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羊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本批次疫苗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疫苗稀释后40分钟内用完,稀释一瓶用一瓶。
六、免疫效果监测
检测方法:采用GB/T 27982-2011《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规定的方法进行ELISA免疫抗体检测。
免疫效果判定:免疫28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70%及以上,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5
主要常规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要点
一、新城疫
(一)疫苗种类。选用新城疫灭活疫苗或弱毒活疫苗。
(二)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场:按免疫程序免疫。
2.散养户: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及时对新补栏鸡进行补免。
3.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只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只可以不强化免疫。
(三)免疫方法。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本批次疫苗产品说明操作使用。
(四)免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采用GB/16550-2020《新城疫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2.免疫效果评价:HI效价≥25,判为个体免疫合格。个体免疫抗体合格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70%及以上,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二、牛结节性皮肤病
(一)疫苗选择。选用山羊痘活疫苗。
(二)推荐免疫程序。采用5-10倍山羊免疫剂量的山羊痘疫苗,对2月龄以上牛进行免疫,一年免疫1次。
三、狂犬病
(一)疫苗选择。选择使用狂犬病灭活疫苗。
(二)推荐免疫程序。对3月龄以上的犬进行首免,之后每年定期免疫。
免疫方法:按本批次疫苗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四、动物炭疽
(一)疫苗选择。选择使用无荚膜炭疽芽孢苗或Ⅱ号炭疽芽孢疫苗。
(二)推荐免疫程序。对3年内曾发生过炭疽疫情的地方,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免疫范围,每年进行1次预防性免疫,并定期开展补免。对发生疫情的地区,可根据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对易感家畜进行紧急免疫。
五、其他
牛病毒性腹泻、牛出血性败血症、猪流行性腹泻等其他病种,根据当地流行情况,自行决定免疫方案。
六、畜禽防疫推荐免疫程序
1.生猪防疫推荐免疫程序
疫苗种类 |
接种方法 |
接种剂量 |
接种日龄 |
备注 |
猪瘟活疫苗 |
肌注 |
1—2头份 |
||
口蹄疫灭活疫苗 |
肌注 |
1—2头份 |
||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苗 |
肌注 |
1—2头份 |
可在猪瘟首免后1周与口蹄疫同步免疫,同时对种猪免疫,种猪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
|
仔猪副伤寒活疫苗 |
肌注 |
1—2头份 |
28—35日龄 |
口服疫苗不能肌注,肌注苗可口服,剂量加倍 |
猪肺疫疫苗 |
肌注 |
1—2头份 |
28—35日龄 |
|
仔猪大肠杆菌K88—LTB基因工程双价活疫苗 |
肌注 |
0.25头份 |
2—4日龄 |
预防仔猪黄白痢 |
大肠杆菌埃希氏菌病三价灭活疫苗 |
肌注 |
1头份 |
7—8日龄 |
|
1头份 |
母猪产前20天 |
|||
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二联灭活疫苗或弱毒疫苗 |
后海穴或肌注 |
仔猪1头份 |
8—10日龄 |
预防猪传染性胃肠炎和猪流行性腹泻 |
母猪2头份 |
产前20-24日,产后7日 |
|||
猪细小病毒病灭活苗 |
肌注 |
1头份 |
母猪配种前1个月 |
阳性地区。3胎后母猪可根据实情确定是否免疫(公猪同步免疫) |
猪伪狂犬病基因缺失弱毒苗 |
肌注 |
1头份 |
母猪配种前40天,产前1—2月 |
阳性地区。(公猪同步免疫) |
猪喘气病苗 |
肌注 |
1头份 |
阳性地区,纯种猪场、扩繁场 |
|
猪流行性乙型脑炎 |
皮下或肌注 |
1头份 |
在蚊虫出现前1—2个月接种1次 |
阳性地区 |
注:若说明书注射剂量为毫升的则将毫升换算成头份的量注射。
仔猪培育程序:接产→尽快吃初乳→3日内注意保温→7—10日龄诱食→15日龄开始补饲→28—30日龄阉割→35日龄断奶集中培育→70日转入育肥阶段或出售。
2.牛、羊防疫推荐免疫程序:
⑴牲畜口蹄疫:犊牛90日龄左右、羔羊28~35日龄进行首免,间隔1个月后再加强免疫一次,剂量为成年的一半;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疫情流行时免疫后21天加强免疫一次。
⑵其他疫病如牛出败、炭疽等则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在流行高发季节前开展免疫,免疫方法及剂量按不同疫苗说明书实施。
⑶羊痘:母羊在空怀期实施免疫,其他羊按疫苗说明书实施免疫。
3.禽类防疫推荐免疫程序
⑴高致病性禽流感:禽类首免:7-15日龄,二免:50日龄,以后每隔3~4个月(蛋、种鸡)免疫一次,发生疫情时,采取紧急免疫,免疫方法及剂量按不同疫苗说明书实施。
⑵鸡新城疫:首免:7日龄用鸡新城疫Ⅱ系滴鼻或点眼免疫,二免:60日龄用鸡新城疫Ⅰ系(不可用于60日龄以内的雏鸡)注射免疫。免疫剂量按不同疫苗说明书实施。
⑶禽霍乱:禽类2月龄实施免疫,免疫剂量按疫苗说明书实施。
4.其他疫病的免疫根据不同地区疫病流行情况实施相应的免疫。
注意事项:不同的疫苗,因制备时所使用的菌(毒)种及制备工艺、性状、用途等不同,其适用的年龄(日龄)、使用方法、剂量等也不尽相同,不能千篇一律,上述免疫程序为推荐使用,具体使用方法按相关疫苗使用说明书使用,有条件的应结合免疫抗体监测结果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