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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姚安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20394 | 发布时间: 2023/4/1 11:00: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姚安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政府储备粮在全县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楚雄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相关政策内容,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县级政府储备粮,是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以下统称县级政府储备粮)。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政府储备粮运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大姚县支行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审核认定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认定姚安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为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运营企业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党政同责、科学定位、合理布局、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粮权属于姚安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协调;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县级政府储备粮购销、轮换计划,根据指令下达动用计划,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和督促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运营管理,并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资金安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政府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九条  农发行大姚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县级政府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所发放的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县级政府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县级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用途,不得危害县级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政府储备粮。

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在县级政府储备粮规模内充实成品粮储备,合理确定成品粮储备规模。

姚安县县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将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和销售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执行。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根据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增储、轮换、收购、销售和动用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备案后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按月将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增储、轮换、收购、销售和动用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于每月10日前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发行大姚县支行。


第三章  承储方式

第十七条  承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承储省级政府储备粮油承储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二)承储库点和仓容满足县级政府储备粮存储布局要求,仓房油罐及配套设施符合《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或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具备相应信息化粮库条件;

(四)承储企业库区具备云南省信息化粮库远程监控条件;

(五)承储企业具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粮油仓储管理、农产品食品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承储库点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库(罐)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病虫害防治等设施设备;

(七)承储企业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能够检测粮油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

(八)承储企业管理规范,企业资信、财务状况良好,抗风险能力强,近两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粮食储存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根据县级政府储备粮总体布局方案储存县级政府储备粮。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除组织落实县级政府储备收储、销售和轮换任务外,不得从事其他与储备营运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储备营运业务与储备相关的商业经营业务原则上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分离。

第十九条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承储资格进行督导检查,督促承储企业对承储资格存在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彻底不到位的将调整承储企业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指标。同时,还将对承储企业对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储企业做好县级政府储备粮保管工作。


第四章  安全储存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储存县级政府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县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县级政府储备粮信息化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实时记录县级政府储备粮信息。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县级政府储备粮增储、轮换、销售、动用等管理计划,严格执行县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监测制度,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增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和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健全县级政府储备粮质量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安全承担责任,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的“四落实”,保证县级政府储备粮账实相符,保证保管账、会计账、统计账账账相符,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不得在县级政府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动用、混存县级政府储备粮;不得擅自串换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和仓房。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劣变、霉变、污染等质量安全问题。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积极推广应用绿色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防止粮食污染。应当建立、健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建立健全储粮化学药剂验收、入库和出库登记制度,做到账实相符。按国家规定规范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辖区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在执行增储或轮换计划中,严禁以陈顶新,低价购进高价入账或高价售出低价入账、虚增入库成本骗取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补贴、保管费补贴、轮换费补贴、轮换价差亏损补贴等财政补贴资金。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政府储备粮存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承储企业应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

第二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政府储备粮收购、销售方案,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增储、轮换和销售主要通过国家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政府储备粮及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不得擅自处置或变更用途。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政府储备粮在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及明确有关责任的情况下,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大姚县支行研究后提出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实行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管理。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大姚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按相关贷款要求及时归还没有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为保障粮食储备安全,用于补贴承储政府储备粮企业必要的合理的承储费用财政预算资金,包括贷款利息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等。按政策规定拨付承储企业的储备粮财政补贴作为企业的收入,由企业用于政府储备粮运营管理相关支出。县级政府储备粮补贴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并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承储企业,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由县财政局负责管理。超过轮换架空期的粮食,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

第三十条  建立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由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大姚县支行开设资金专户,对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和轮换价差收益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大姚县支行研究制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补贴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轮换价差亏损据实补贴。具体补贴政策按《姚安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若遇修改,按照新修订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县级政府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县财政负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或因承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承储企业必须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安全进行投保,保费由承储企业从财政补贴的保管费中解决。发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差额部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承担,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相关台账,正确反映补贴收入。企业收到各种补贴后,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全额反映,属贷款本息的补贴应及时归还农发行大姚县支行。

第三十五条  履行县级政府储备粮监管职能发生的质量检验、轮换管理情况核查以及其他购买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服务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轮换

第三十六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证县级政府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不低于储备规模的70%,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按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均衡轮换。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按《姚安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实行动态管理。常规条件下,县级政府储备粮稻谷、玉米储存年限为2年—3年,小麦为3年—4年、大米12个月,国家和省对政府储备粮储存年限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进行轮换时,架空期一般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合理确定县级政府储备粮各品种年度轮换比例。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不宜存的应及时轮换;接近不宜存的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轮换。承储企业要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避免影响市场平稳运行。成品粮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

第三十九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轮换采取实物兑换方式进行,出入库价格按《姚安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可以按轮换计划根据市场自主确定轮换入库粮食的价格、时机。承储企业轮换出入库粮食数量、品种、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县级政府储备粮增储、轮换计划要求,粮食出库必须建立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出库检验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承储企业应当在粮食入库平仓后,向县发展改革局上报验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对入库新粮进行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测检验,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测检验合格后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验收。承储企业接到验收合格通知后,要及时建立完善县级政府储备粮仓号牌、性质牌、粮权公告牌、仓卡、专账、粮情检查簿、熏蒸记录和质量管理等相关档案。

第四十一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轮换,除在统计报表单独反映外,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相关规定,设立轮换台账,真实、动态反映储备粮轮换情况。相关资料、凭证的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6年。


第七章  动用

第四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局应当完善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

(一)全县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动用后原则上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四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指令下达动用计划,承储企业按照要求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县级有关部门、乡镇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动用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政府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大姚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政府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大姚县支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信贷资金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并及时调整承储库点。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至少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开展1次质量抽查,抽查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质检机构实施扦样、检验,年度内已检查过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抽查。

第四十九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大姚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承储企业执行相关监督检查职权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如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条  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财政收支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发现问题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农发行大姚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对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安全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大问题,立即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大姚县支行。

第五十三条  农发行大姚县支行按照相关的规定加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信贷监管必须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的《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下达县级政府储备粮增储、轮换和动用计划的,经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批复同意延期增储和轮换的除外;

(二)接到举报、实地检查中发现承储企业违规违法行为,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违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

(四)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县级政府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虚报损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三)擅自调整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布局,变更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入库的县级政府储备粮不符合质量要求或管理不善、延误轮换造成县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劣变、霉烂变质或经济损失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县级政府储备粮增储、轮换、销售和动用计划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轮换、串换县级政府储备粮品种,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或者以县级政府储备粮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

(八)利用县级政府储备粮及其信贷资金从事与县级政府储备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九)不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以及分货位的县级政府储备粮库存品种、数量、质量安全和储存安全等情况的;

(十)发现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和报告的;

(十一)其他违反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承储企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挤占、截留、挪用、拖欠或骗取县级政府储备粮信贷资金和财政补贴;以陈顶新、转圈粮,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大姚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给予警告、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承储企业擅自更改县级政府储备粮入库成本的,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由县财政局、农发行大姚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或信贷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6月30日印发的《姚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姚办发〔2006〕10号)文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解读《姚安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