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卫活动组:
你们在县政协第十届第四次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不动产权登记和户籍变更登记证明冲突》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回复如下:
针对部分农村地区存在宅基地使用权分户和户籍分户互为前置条件的问题,2022年6月6日《云南省公安厅<关于简化农村农户分户、迁户程序的建议>(第1080号)的答复》和2023年4月24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对云南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36号建议的答复》均给出了明确的答复。2016年,云南省公安厅主动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并达成一致意见,即不再将宅基地使用权分户作为户籍分户的必要前置条件。同年,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乡村地区户籍分户业务办理相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户籍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因婚姻或其它关系发生解除、变更,需要立(分)户的,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办理立(分)户需提交下列材料:……宅基地使用权证(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未完成前不作为分户的必备材料)”。2020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中明确:“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同年,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村民异址新建(含分户)申请农村宅基地时,先提供原址户口簿复印件,待新址办理完落户(分户)手续后再补交新的户口簿复印件”。同年,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明确,“对农村‘一户’中的‘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系统户籍登记为准…… 家庭成员已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分户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30 天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
按照上述答复意见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目前正在开展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化解一户多宅的历史遗留问题中,家庭成员已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分户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30 天无异议后按一户确权登记,办理完不动产权证后即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薄。
下步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部门等的沟通协作,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切实解决群众诉求,倾听群众呼声,妥善解决宅基地使用权分户与户籍分户互为前置条件问题。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对全县自然资源工作给予关注和监督。
此复。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