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廷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科学规划农业设施用地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土地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的建议”落实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耕地保护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我县充分运用应急广播、融媒体平台、微信、宣传折页、农村文艺汇演、普法强基补短板工作队宣讲等多种形式全面加强土地管理政策宣传,先后召开“户长会”千余场次,参与群众近万人,并制作下发《保护耕地人人有责 珍惜资源代代受益——致全县父老乡亲的一封信》4万余份,发放《耕地保护问答手册》100余份,多年度利用“4.22”“6.25”等重要节日开展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活动,做到宣传动员全覆盖、无死角,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政策,积极主动参与到耕地保护中来,确保全县各级各部门精准把握土地管理相关政策,做到依法用地、依法管地,坚决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发生。
二、关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科学规划农业设施用地空间范围的建议”落实情况
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地类按照农用地调查和管理,不按非农建设用地进行管理,无需办理农转用手续,无需布设规划空间和用地指标。设施农用地审批实行备案制,符合选址条件的,签订用地协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进行实时监管。
三、关于“强化部门协调配合落实监管责任的建议”落实情况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职责。文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管以及事后监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公布与设施农业用地有关的行业发展和扶持政策、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和疫病防控等相关政策信息,负责对设施农业生产进行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对建设内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补助资金、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途的经营主体,会同财政等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我局将按照职责,积极主动指导各乡(镇)进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做好乡(镇)已备案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和变更调查登记,同时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强化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监管,确保农地农用,避免出现“大棚房”等违法问题。
四、关于“正确处理好农村土地资源保护、发展、利用之间的关系,促进农村产业发展的建议”落实情况
在坚持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的基础上,我局认真落实部门职责,指导乡(镇)科学、合理选址,强化用地保障,避免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发生。在用途管制和执法监督方面,我局一方面全面开展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另一方面强化部门间的协同联动和动态巡查监管,确保农地农用,严守耕地红线,实现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全链条闭环管理。
下步工作中,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规定,强化各部门间的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科学有效管理,促进全县农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还请您对我们工作继续予以关注和监督。
此复。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