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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第3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 访问量:5334 | 发布时间: 2020/10/19 10:37:07

张治国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对违法用地行为查处力度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房屋征收等工作中不同程度反映出城市规划区、乡镇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突出,尤其是农村不批就建、少批多建的违法现象确实存在。

一、加强管理,强化监管执法。在实际工作中,违法用地的行为多样化,不同的违法行为处理机关不同。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改革工作交由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此项工作农业农村部门之前从未接触过,目前上级部门正在调研、配套的政策正在制定中,为在改革过渡期保障广大农民群众住房用地合理需求,探索宅基地管理新模式,按照县人民政府安排,县农业农村局与县自然源局开展了农村宅基地联合执法检查,2020年4月至7月共出动执法人员150余人次,对栋川镇、光禄镇、大河口乡、弥兴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未批就建、少批多建、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案件20余件,已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二、健全机制,落实监管职责。2019年9月20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下发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要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县乡农业农村部门将克服当前基层管理体系不健全,队伍不稳定,执法力量不匹配,保障不到位等困难和问题。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审批;县乡、村、组四联动,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占地现象的发生。

三、稳心下移,完善审比管理。根据上级通知精神,县人民政府于6月16日下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姚政通〔2020〕12号)文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的审批职责,并确立了乡、村、组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审核程序及部门职责。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辖区范围内相关部门联动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根据乡镇人民政府下设相关职能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辖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乡村规划中心及村(居)委会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感谢您对我县农业农村工作的支持、关心和关注,并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