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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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食品抽检基本情况 | 原因排查 |
行政相对人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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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核查处置情况 |
监管部门采取
控制措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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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取措施 | 企业整改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备注 | |||||||
食品名称/规格 | 抽样单编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地 |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 ||||||||||
1 | 自消毒盘子 | DBJ25532300728830991ZX | 2025/02/22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259. |
名称:姚安县孙菊苹小吃店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三联村 |
名称:/ 住所:/ |
2025年云南楚雄州“两节、两会”食品安全专项 | 食品安全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以及从业人员对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导致餐饮具抽检不合格。 |
名称:姚安县孙菊苹小吃店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三联村 |
任务领取时间:2025-03-21 启动时间:2024-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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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2025-04-08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5-05-09 结案时间: 2025-05-09 处置单位: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楚姚处罚〔2025〕48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达标的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