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太平镇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4月)
来源: 姚安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 访问量:2171 | 发布时间: 2025/5/6 14:43:05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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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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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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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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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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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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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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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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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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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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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太罚〔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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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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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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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9日13:10时,因姚安县太平镇白石地村委会罗某某烧地埂,引发森林山火;涉案人员、护林员及太平镇应急队员积极开展山火扑救工作,山火于2025年4月9日14:20扑灭,造成过火面积约3亩(主要为桉树及杂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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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八条: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和《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并对个人处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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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罚(没)款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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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太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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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