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灭失,原不动产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废止,现公告作废:
1.证书号:姚集用(1997)字第35293号,权利人:汪发茂,坐落:姚安县栋川镇莲花池一组。
2.证书号:姚集用(1991)字第5802号,权利人:杨海亮,坐落:姚安县栋川镇地角村委会地角硼一组。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