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5号)精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及《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姚安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姚政办通〔2023〕27号)要求,我局编制了县级林草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姚安县林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2023版)
1.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新办核发(县级权限)2.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新办核发(县级权限)
3.临时占用草原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4.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5.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新办许可(县级权限)
6.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新办许可(县级权限)
7.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8.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变更审批(县级权限)
9.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延续审批(县级权限)
10.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1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12.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变更审批(县级权限)
姚安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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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6.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新办许可(县级权限)
10.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新办审批(县级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