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灭失,原不动产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废止,现公告作废:
1.证书号:姚国用(2015)字第4484号,权利人:彭海春,姚房权证栋川镇字第20140668号,权利人:彭海春,共有人:武玉琴,坐落:栋川镇南片区城南一号****号。
2.证书号:姚集用(1992)字第7747号,权利人:梅华超,坐落:栋川镇海埂屯社区****组。
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限内向公告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