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姚卫医罚〔2025〕11号 |
被处罚人 |
苏 红 |
主要违法违规 事实(案由) |
苏红未亲自诊查患者吴文华病情实施医疗诊疗措施案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5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