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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访问量:8574 | 发布时间: 2017/12/19 11:03:08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姚安县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办)等申请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的准予批准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2.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3.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申请延续的准予批准条件: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申请人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五)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地址:栋川所:姚安县栋川镇西正街(食品公司市场内);官屯所:官屯镇官屯街(官屯卫生院对面);光禄所、左门所、弥兴所、大河口所、太平所、前场所、适中所:各乡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六、申请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

复印件

纸质

/

电子

文件

份数

新办

变更

延续

补证

注销

备注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2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3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4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5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6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复印件

纸质

1

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

1

8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

纸质

1

9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

1

10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复印件

纸质

1

11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复印件

纸质

1

1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复印件

纸质

1

13

()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复印件

纸质

1

14

网站、网页或网店等材料

复印件

纸质

1

15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

1

16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和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合作协议(合同),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

1

17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复印件

纸质

1

18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原件

纸质

1

19

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原件

纸质

1

20

与变更、延续、补证、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

1

21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材料(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复印件

纸质

1

  注: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2.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窗口受理,纸质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资质资格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十、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县法院对面)。

   2.提交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各乡镇市场监管所收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各乡镇市场监管所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8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四)决定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限)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县法院对面)

    2.电话咨询。咨询电话 0878-5722815、5716000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当场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通过窗口和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地址: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县法院对面)、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投诉:12331、0878-5711985

    信涵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德丰路80号;邮政编码:675300。

    咨询及投诉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德丰路80号(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政务网站下载(http://www.yp.yn.gov.cn/--“公众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 或到各乡镇市场监管所受理窗口直接领取。